記者梳理此前兩次審判的判決書發現,關於楊某毅有精神病的意見均未被采納。法院認為,楊某毅無精神病史,未能提供相關治療依據,且有多名村民證實其沒有精神病,是正常人。另外結合楊某毅的作案過程,法院認定其作案邏輯性強,是具有自我保護意識及控辯能力的。
一審和二審中法院的主要分歧在於:是否采納楊某毅的自首情節。這也成為二審改判的關鍵。
楊林燕失蹤後,警方曾對其進行為期兩天兩夜的搜尋,搜尋的第三日,楊某毅在父親的規勸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并如實交代了作案過程。根據其供訴,警方當天找到了受害者遺體。
楊某毅的辯護律師認為,據此可對楊某毅從輕處罰。
在陳禮言的申訴律師侯士朝看來,楊某毅的自動投案,是迫於大面積搜山、公安詢問、被害人親屬質問等壓力下,不得已做出的行為。
陳禮言和弟弟陳天傳回憶,“當時全村人都去搜山幫忙找人,但楊某毅和他父母沒有參與。”楊林燕失蹤的第二天早上,看到楊某毅和他父親在自家房屋旁的山頭挖山藥,陳禮言跟他們打聽女兒的行蹤,楊某毅的父親表示沒有見過,但陳天傳注意到,楊某毅沉默不語,“冒了一頭的汗”。
尋找楊林燕的過程中,村裡已經有村民懷疑女孩的失蹤與楊某毅有關,楊林燕的舅舅陳天傳找到警方,要求“把他抓去問話”。
案卷材料也顯示,楊某毅當時被警方帶到派出所調查,對方否認後,楊某毅的父親被通知接其回家,因為懷疑兒子,在父親的再三追問下,楊某毅終於在6日淩晨承認,并坦白作案過程,隨後楊父說服兒子自首。
陳禮言不認可楊某毅投案是自首悔罪行為。她認為,“警方最初調查他時,他并沒有承認,是有人懷疑他,被迫自首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