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我們在生活中可以考慮一下,一個保姆照顧家庭、接送小孩、為小孩做飯,和一個妻子接送小孩、為小孩做飯,對孩子的成長意義完全不一樣。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能把妻子提供的家庭勞務和一個保姆來相比,因為妻子作為家庭成員,她提供的勞務有很多情感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民法典》規定丈夫對妻子進行一個補償。
而對於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案件,法官表示:《民法典》對家務勞動補償作了相應規定,但是由於每個家庭有每個家庭的個性化特征,很難統一標准,所以在司法實踐中,在審理此類家事案件時,家務勞動所形成的經濟價值,也很難用一個確定的公式去計算出來。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馮淼:在我們之前審理的離婚案件中,極少能碰到適用家務勞動補償的案件。在民法典將這一適用條件放寬之後,肯定相關案件會有所增加,但是具體在實踐當中,如何去確定這個家務勞動所對應的經濟價值,確實也是我們遇到的一個問題。在實踐中,我們可以參考一些具體的因素,酌情地予以確定。我個人認為,如何確定這個案件的補償數額,確實也需要我們在審判的實踐中不斷地積累經驗。(來源:遼寧日報集團多媒體數字報紙 據央視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