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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盜刷,銀行再也不能一推了之
http://www.CRNTT.com   2021-05-27 17:03:5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從5月25日開始執行。其中明確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於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我國的銀行卡發行已高達幾十億張,老百姓使用銀行卡交易購物以及領取工資、商務付款等經濟往來,已經成為習慣。廣泛使用銀行卡,在促進消費的同時,對於減少現金流通,特別是減輕假幣危害起到了重要作用,對於各大商業銀行來說,銀行卡的出現,客觀上也起到了推進和拓展銀行業務的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銀行卡普及,一些圍繞著銀行卡的經濟犯罪活動也隨之產生,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就是一些不法分子通過制作偽卡來盜刷持卡者手中的銀行卡,持卡者雖然卡未離身,但裡面的款項卻會被洗劫一空。

  銀行卡遭遇盜刷,持卡者是要求銀行賠償還是自認倒黴,多年來圍繞著這個問題聚訟紛紜,最終結果大都是持卡者吃盡苦果,銀行則“概不負責”。

  如今,最高法院一錘定音,只要持卡者自身未有過失,銀行就應該負賠償責任。這一決定,從法律最基本的權利與義務平等原則出發,為持卡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後盾,不僅有利於保護持卡者的權益,而且將促進銀行卡技術水平的有效提升。從此以後,面對持卡者銀行卡被盜刷投訴,銀行再也不能輕鬆地一推了之,而是必須在厘清是非的基礎上,負起該負的責任。

  銀行卡是一種特殊的消費產品。它雖然在持卡者手裡,但其價值的實際體現卻掌握在發卡銀行手裡,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持卡者手中持有的只是一個“貨幣符號”,實際的貨幣在銀行。盜刷者通過制作偽卡獲取持卡者手中銀行卡的相關元素,從表面上看是侵犯了持卡者的利益,但盜刷者需要突破發卡行的“門鎖”,才能進入銀行的“金庫”盜走真實的貨幣。在這個過程中,銀行實際上是因自己“看守”的失職而造成了持卡者的損失,它自然應該承擔對持卡者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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