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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鵝的小聰明耍出“一地鵝毛”
http://www.CRNTT.com   2021-12-03 18:05:24


 
  但是,加拿大鵝在這裡耍了一個小聰明,“挖了一個坑”,賣貨的同時,“賣身契”就給安排上了。賈女士表示,購衣時曾被店員要求簽署《更換條款》,不簽就拿不到貨。而《更換條款》第一條就是被加拿大鵝集體“誤讀”的“不得退貨”的規定。

  買件羽絨服還要簽“賣身契”,這是企業企圖用“當事人約定”的手段,排除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典》所明確賦予消費者的退換貨的選擇權。這不是什麼契約自由,這是打著法律的名義在羞辱法律,是把霸王條款塗抹上了一層法治的油彩。

  事實上,《民法典》第497條明確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是無效條款。這種明晃晃的霸王條款,不僅是無效,而且是會受到市場監管部門懲罰的。

  前不久,因為“虛假宣傳”和霸王條款,加拿大鵝被上海的市場監管部門開出了25萬元的罰單。加拿大鵝犯的低級錯誤就是,對因質量問題退換貨,自說自話要“保留最終判定權”,結果撞到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紅綫上。這一次又因退貨問題掉到了同一個坑裡,本質還是對中國法律的傲慢,企圖將自己的規定淩駕於中國法律之上。

  任何一個國際品牌都要遵守所在地的法規,做到合規經營,天大地大,品牌再大,都大不過國法。加拿大鵝不要老是耍小聰明,以為自說自話,拿出格式條款、“賣身契”就能規避法律責任,學會敬畏中國法律是“加拿大鵝”最該補的課。(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特約評論員:克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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