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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網絡消費出重拳
http://www.CRNTT.com   2022-03-14 18:10:59


  3月15日,網絡消費者將收到一份大禮:“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將被依法認定無效。記者從中國法院網獲悉,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一)》(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網絡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引導新業態健康發展,將於3月15日正式生效。

  網絡消費問題關系人民群衆切身利益。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網絡消費已成為大衆基本消費方式,相關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也呈現快速增長態勢,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正確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持續發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規定》。《規定》主要對網絡消費合同權利義務、責任主體認定、直播營銷民事責任、外賣餐飲民事責任等方面作出規定,共20條。

  網絡直播被套上“緊箍咒”。《規定》第11條對平台內經營者開設網絡直播間銷售商品的情形作出規定,明確平台內經營者的工作人員作出虛假宣傳等,平台內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第12條對於直播間運營者責任作出規定。針對實踐中消費者對於網絡直播營銷中實際銷售主體辨識不清的問題,該條明確,直播間運營者要能够證明已經標明了其非銷售者并標明實際銷售者,并且要達到足以使消費者辨別的程度,否則,消費者有權主張直播間運營者承擔商品銷售者責任。直播間運營者已經盡到標明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交易外觀、直播間運營者與經營者的約定、與經營者的合作模式、交易過程以及消費者認知等因素予以認定,通過較為彈性的規定,為個案裁量和未來發展留出空間。同時,《規定》用了4個條款對直播營銷平台責任作出規定,包括直播營銷平台自營責任、無法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真實信息時的先付責任、未盡食品經營資質審核義務的連帶責任以及明知或者應知不法行為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格式條款必須公平合理。電子商務經營者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權將被認定無效。《規定》第1條對於“簽收商品即視為認可商品質量合格”“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等實踐中常見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進行了列舉,并作兜底性規定,明確有上述內容的格式條款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商品合理拆封仍可退貨。消費者在實體商場購物,可以進行現場體驗,而網絡購物通常無法做到這一點。為此,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設置了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規定消費者因檢查商品的必要對商品進行拆封查驗且不影響商品完好,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為由主張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制度,同時明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虛假刷單、刷評、刷流量合同無效。網絡消費市場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伴生了一些不健康、不規範問題,比如出現了專門刷單、刷評、刷流量的應用程序、運營團隊等“黑灰產”,故意制造虛假記錄,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擾亂市場秩序。《規定》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與他人簽訂的以虛構交易、虛構點擊量、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宣傳的合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引導市場主體規範經營。(來源:人民郵電報 記者:韓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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