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有了“臨終決定權”,這樣就讓每個人有了提前表達意願的機會,而這樣的意願由於是在自己清醒的時候決定的,往往更加理智,這樣將會很好地避免如氣管插管這種不大人性化的手段被濫用。
當然,“臨終決定權”要有效實施,還需要更多配套的措施。例如這樣的“生前遺囑”,是隨身攜帶還是存放在什麼地方;在當事人遭受突發意外時,家人的口頭表述是否具有相應的效力。還有就是搶救價值的判定如何明確,是搶救到與健康人一樣才叫有意義,還是搶救成植物人也值得一搏。這些,都需要更加細化的規定,以及嚴格的執行。
另外,“臨終決定權”除了涉及是否搶救之外,如果還能追加是否願意器官捐獻一類的內容,將更有意義。因為體面的死亡只是讓自己有尊嚴,而將遺體捐獻,則可能是生命和愛心的延續,那是尊嚴的另外一種境界了。(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