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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預囑”立法,保障臨終決定權
http://www.CRNTT.com   2022-07-06 16:45:48


  生前預囑在地方立法層面實現破冰,在生命的最後關頭,患者有權拒絕“插管”等搶救手段。近日,深圳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修訂稿,其中明確: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提供患者生前預囑的,醫療機構在患者不可治愈的傷病末期或者臨終時實施醫療措施,應當尊重患者生前預囑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說,如果患者立了預囑“不要做無謂搶救”,醫院要尊重其意願,讓患者平靜走完最後時光。

  這是我國第一次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公民“臨終決定權”,這個話題也引發了輿論熱議。

  古人說:“死生亦大矣。”特別是對於生命垂危的患者,到底要不要搶救?用什麼治療手段搶救?搶救的效果、治療的費用以及患者自身的痛苦程度如何權衡?這些形成了人生終極的方程。治療行為,必須以患者利益的最大化為歸宿,毫無疑問也包括患者放棄不必要治療的權利。

  但是,當患者處於彌留之際,很難真實表達其意願,甚至點點頭、搖搖頭都變成了奢望,明知任何醫療措施都已無力回天,但已經無法表達,這時就凸顯出一份有法律效力的生前預囑的重要性。

  可是,之前因為沒有法律(包括地方法規)對患者放棄治療預囑的效力作出確認,結果形成患者、醫院和家屬三方提心吊膽的局面:醫生擔心可能在事後面臨高額索賠,甚至行政處罰,因為放棄治療畢竟是人命關天的事;家屬可能因為生前預囑不被法律認可、社會認同,而面臨巨大的道德壓力;最關鍵的是患者本人,可能因為一紙生前預囑沒有法律背書,而無法實現生命中最後的願望。此次深圳通過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確生前預囑具有法律效力,給予患者最大的尊重,保障患者的臨終決定權,也為醫療機構、家屬卸下了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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