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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時:族群本無事 立法惹塵埃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26 16:32:27  


  中評社台北3月26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社論指出,針對郭冠英的不當言論,“行政院”“新聞局”在兩天前做出免職的處分,而馬英九與“行政院”劉院長也在日前跳上火線,做進一步的消毒。馬英九的發言基本上是感性面的,以“大家都是一家人,彼此本應包容關愛”的基調,去柔性訴求族群和諧。而劉院長則提出催生“族群平等法”的看法,希望以法律的規範去進一步促成族群平等。 

  社論說,族群平等法草案在五年前已有“立委”提出,先後累積了四至五個不同的版本,其立法目的都是要對仇恨或歧視族群的言論予以處罰,但是五年來皆未完成立法。昨天,由最高行政首長再提族群平等立法之議,我們認為值得對此表達嚴肅的看法。我們的論點是:族群問題可以關心,但千萬不要倉卒立法規範。行政首長在發言之前,也該謹慎地做些功課。 

  首先,要談族群融合,就必須要具備些文化人類學的基本概念,而要促成族群平等,也要先理解相關的政治哲學理念。人類文明本來就是一動態演進的歷程,雖然各國各地發展的軌跡不一,但中世紀以來隨著人本理念的擴展,人類社會總是逐漸從弱肉強食、凌弱暴寡的生物競逐,慢慢往禮樂教化、尊重關懷、多元包容的方向發展。在這樣的文化演進大潮流之下,美國黑奴的解放、南非種族隔離的廢除、各地女性地位的提升、國際社會對種族戰事的制裁,都是必然的趨勢。換言之,在尊重與關注的人本理念下,族群之間原本就有“趨向平等”的文化演進趨勢。 

  有了這樣的了解,我們就能清楚掌握“國家”是否應該以政治或法律手段介入社會演進,去強行推動“族群平等法”。大體而言,除非社會文化自然趨向族群平等的速度極為緩慢,使得社會上的弱勢族群難以在可見未來得到平等的待遇,否則國家都不該以立法手段介入。以美國的平權法案(affirmative action)、南非的種族平等法案或國內有關兩性平權的法案為例,立法者一定要先看到平等文化演變的滯慢,才有理由以政治力強推一把。事實上,美國諸多贊成平權法案的哲學家更明白指出,正因為在短期內黑人久經壓抑的社會地位難以改變,為免前一代不利的社經環境繼續影響下一代的發展,才會去推動平權法案。 

  但是回過頭來看看台灣的情況,我們委實看不出有強制立法的必要性。台灣的所謂“本省”與“外省”族群並沒有如黑人、白人間的基因外顯特質,因此根本難以用肉眼區辨誰是哪一族群之人。此外,台灣不同省籍之間通婚普遍,數十年下來除非強翻族譜,否則也無從判斷族群背景,不但省籍難辨,連漢人與原住民之間都漸難區分。再者,台灣的教育水準高、民風淳厚,民間交往也鮮聞族群對立或歧視。因此,像郭冠英這樣的特例,頂多只是台灣文化演進的極少數,完全不影響社會整體的和諧平等走向。若要以不影響大局的特例去大張旗鼓制定一個法,我們認為實在沒有必要,反而可能把原本模糊的族群標記刻板化。 

  如果真要從郭冠英的不當言論中得到教訓、尋求改進,恐怕癥結在於政治人物、而非法律條文;在“國會”殿堂與競選活動、而非民間社會;在那些唯恐天下不亂的偏頗媒體名嘴、而非台灣人民之間的日常對話。簡言之,幾乎所有的族群摩擦都來自少數人的政治症候群。過去十年間,台灣社會出現“中國豬”、“保留強姦中國婦女的權利”的謬言,也出現此次郭冠英的“台巴子”、“歹丸”荒腔,其背後都有或統或獨的政治牽連。少數人主觀上將族群背景與統獨立場結合,就以族群偏狹的字句攻擊政治立場之異己;這正是今日台灣族群摩擦的源頭。 

  社論最後指出,既然台灣族群之間融合迅速、民間社會和諧,只有極少數政治人物性喜興風作浪,那麼哪有必要治絲益棼,對族群言論另行立法呢?如果真要約束言論,那麼最該做約束的就是“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只要那些討厭的政治人物少造些口業,台灣社會的族群就自然平等。若要由這些造口業的政治人物制定一部“族群口業禁制法”,省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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