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4月8日電/最高院刑二庭7日對非法集資案做出具體說明,要求各地準確界定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的政策法律界限。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者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可以不作為非法集資。
《新京報》報道,最高院要求,準確把握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如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為犯罪處理。
對於“邊緣案”、“踩線案”、罪與非罪界限一時難以劃清的案件,要從有利於促進企業生存發展、有利於保障員工生計、有利於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高度,依法妥善處理,可定可不定的,原則上不按犯罪處理。特別對於涉及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技術人員因政策界限不明而實施的輕微違法犯罪,更要依法慎重處理。
此前,浙江女富豪吳英非法集資7.7億元一審獲死刑。目前吳英已經遞交了萬言上訴書解釋自己的資金來源,上訴意見共有五條,包括主觀上沒有詐騙的故意、沒有實施欺詐行為、債權人不屬於社會公眾、借款行為是單位行為等。
貪賄犯罪慎用緩刑
刑二庭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案件中的應用做出說明。貪污、受賄犯罪分子不退贓或者退贓不積極、無悔罪表現的,或者將贓款用於非法經營、走私、賭博、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的,一般不適用緩刑。此外,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救災、搶險、防汛、防疫、扶貧、移民、救濟、捐助、社會保險、教育、徵地、拆遷等專項款項和物資,一般也不適用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