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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條法司原副處長榮民貪污受賄獲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7-05 22:19:42  


  中評社北京7月5日電/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貿易法律處原副處長榮民因犯貪污罪、受賄罪,日前被北京市東城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榮民不服已提出上訴。

  正義網報道,據檢方起訴書指控,39歲的榮民涉及7項犯罪事實,共騙取公共財產人民幣3萬餘元,收受賄賂人民幣56萬餘元。榮民於2008年11月29日,在監察部駐商務部監察局對其貪污問題進行核查時,主動交待了其受賄的犯罪事實。

  在其受賄款中,最大一筆來自黑龍江省內一家貿易公司。2006年底,該省饒河縣經濟貿易開發有限公司向商務部申請紡織品配額,榮民利用擔任條法司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便利,出具了有利於該公司的意見,於2007年5月收受該公司負責人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31.5萬元。

  隨後,2007年10月,榮民利用擔任貿易法律處副處長的職務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請托上海商務委員會工作人員為北京阿爾法商務咨詢有限公司項目審批提供幫助,於2008年1月,收受該公司經理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11萬元。

  在此之前,榮民已有兩次數額略低的受賄經歷。2004年8月,榮民利用擔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便利,為浙江匯信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打聽該公司申請中國出口商品交易會品牌展位一事的進展情況,於2005年8月收取該公司副總經理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7萬元;2006年4月,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局就兵團下屬企業新疆亞鑫國際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焦炭業務涉及法規事項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請示。榮民利用在貿易法律處工作、參與處理該事務的職務便利,出具了有利於新疆亞鑫公司的意見,並於事後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給予的賄賂款人民幣5萬元。如上系一審法院認定榮民受賄的主要事實。

  在榮民涉及的犯罪行為中,騙取的公共財產人民幣3萬餘元均系2003年12月至2005年8月,榮民利用擔任中國常駐世界貿易組織代表團二等秘書的職務便利,將虛開的會議費用在單位報銷,或將個人游玩費用以參加國際會議的名義在單位報銷所得。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定了新疆亞鑫公司支付了榮民及其家人在新疆的旅遊費用人民幣1.3萬餘元的事實;以及榮民為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增資審批事項打探消息,收受該公司給予的手機2部等事實。

  綜上事實,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榮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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