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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ECFA時代的兩岸經貿新格局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08 00:15:06  


 
  三、大陸對台經貿政策趨勢

  就大陸對台經貿政策趨勢而言,由於大陸簽定ECFA之戰略目標在於建立具有兩岸特色的經濟合作機制,通過兩岸“大交流、大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大發展,不斷開創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新局面。特別是ECFA將有利於實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同時將有助於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的全面深化,也為兩岸政治、社會及文化等方面關係的發展奠定基礎,創造經濟條件。

  其中,ECFA規定,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合作;金融合作;產業合作;貿易促進及貿易便捷化;推動雙方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經濟合作事項,將成為大陸未來推動惠台措施之主要依據,進而使“惠台措施制度化”。

  特別是自2005年以來,大陸單方面出台了幾十項惠台政策。2009年5月大陸在第一屆海峽論壇大會上,宣佈推動陸企赴台投資、擴大對台採購、鼓勵台資企業拓展大陸市場、增加大陸居民赴台旅遊、海西區先試先行、加強兩岸農業合作平台建設等惠台新政策,將藉由ECFA逐一落實,未來也將持續參考大陸港澳《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的開放模式,作為未來增加對台灣提供較WTO承諾開放程度更為優惠待遇的開放。

  四、對台灣大陸經貿政策的影響

  就ECFA對台灣兩岸經貿政策的影響而言,台灣從1980年代後期就開始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包括民進黨政府時代的“春節包機,雙向直飛不中停”,馬政府推動大三通、大陸觀光客來台、開放陸資來台,都強調“操之在我”,甚至於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兩岸人員、資金往來、社會交流作“片面規範”。

  如今在ECFA架構下,台灣對於兩岸貿易與投資之限制、對於陸資來台投資人及其眷屬停居留、就醫、就學、購買不動產等限制,若衍生爭議,依據ECFA第10條,都應“由雙方透過協商解決”,或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以適當方式加以解決。

  因此,台灣“操之在我”的兩岸經貿政策將受到ECFA的制約,即使根據ECFA協議文本第16條“終止條款”載明:“一方終止本協議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雙方應在終止通知發出之日起30日內開始協商。如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則本協議自通知一方發出終止通知之日起第180日終止”,未來倘中國大陸未善意履行兩岸經濟協議,台灣當局評估後覺得有必要,即可以主動終止,不須大陸同意。然而,“終止條款”之適用,將導致原本享有降稅待遇之農產品、化工產品、機械產品、電子產品、汽車零部件、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冶金產品、儀器儀錶產品及醫療產品等超過130億美元的產品出口;而醫療、金融等服務業者原本可以較韓國、日本、歐美等其他WTO會員,享有更優惠條件進入中國市場之機會,也將因而喪失。在此制約之下,未來政府援引“終止條款”的“經濟成本”與“政治效應”,將是政府不能不考量的。

  五、後ECFA時代的挑戰

  自馬政府上任以來,實現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兩岸海空運直航,放寬企業赴大陸投資上限比例至60%,以及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等措施,均是以推動“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為最優先考量。

  如今,ECFA中雖然未出現“兩岸經貿關係正常化”之文字,但是雙方同意協議生效後,盡速實施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用兩年時間,分三步對早收產品實施零關稅,同時ECFA“合作措施”(第二條)強調:“採取措施逐步減少、消除雙方之間多數貨物貿易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減少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領域限制性措施,提供投資保護,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和產業交流”,以及“經濟合作”之推動,都將使兩岸關係朝“經貿正常化”之方向推進,進而實現“兩岸經貿自由化”。

  當然,在未來落實、邁向“兩岸經貿正常化”與“自由化”的過程中,仍面對下列挑戰:

  一、ECFA執行成效備受關切

  後ECFA時代,ECFA協議內容的執行成效,將是雙方關切的課題。例如台商企業在大陸普遍面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搶註、侵權及保護執行等問題,雖然兩岸已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協定”,但是根據美國商會對在大陸之美商企業之調查,表示大陸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不力的比例高達63%,顯示類似之執行成效問題,也將是兩岸當局未來必須面對的挑戰。

  二、反傾銷和進口救濟爭議無法避免

  雖然ECFA早收清單未列入敏感性產品,但是根據全國工業總會的“2010年進口威脅調查”,台灣業者受進口威脅的來源國家中,以中國大陸為首,佔70.0%,其次是韓國,佔10.0%,接著依序是印尼和俄羅斯,各佔4.0%,(注1)顯示大陸產品已成為台灣產業最大的市場競爭來源,此現象顯示兩岸產業的競爭仍將是影響台灣產業之重要因素。

  特別是目前大陸產品,不論是循正當管道、走私、偽標產地、出具虛偽產證或自香港等其他地區轉口進到台灣市場,因價格低廉已經衝擊台灣同類產品,該問題除了將引發包括反傾銷控訴和援引進口救濟措施等爭議之外,ECFA生效後之後,兩岸“海關合作”能否真正改善偽標產地、出具虛偽產證或違規轉口問題,將為各界所關切。

  三、ECFA後續協商將面對更大的“產業競爭考量”。

  由於早收清單沒有列入包括人纖、塑膠、面板、高階工具機及體育用品等台灣對大陸出口之優勢產品,因而台灣將依ECFA之規定,在協議生效後6個月內啟動貨品貿易協議協商時,優先爭取大陸之關稅減讓。然而大陸的“競爭考量”是台灣必須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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