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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委委員:經濟犯罪死刑應逐步取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8-30 10:04:20  


  中評社北京8月30日電/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近日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圍繞社會關注的醉駕入刑、欠薪治罪等熱點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委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周光權回答了《檢察日報》記者對草案的14個追問。 

  修正案修改的幅度不小,為何不對整個刑法來次大修

  追問1:修正案(八)草案多達46條,首次對刑法總則進行修改,修改量為前幾次修正案的總和,如此“大動干戈”何不幹脆對刑法來次大修? 

  周光權:草案雖然對總則有改動,但也只是局部的,修改的部分不到總則的20%,這種改動不是推倒重來,也沒有達到1997年那種大規模修改的程度。 

  刑法總則裡面包含犯罪和刑罰兩個內容。犯罪部分涉及犯罪的構成要件、共犯、犯罪未完成形態等一些很龐大的內容。但這次修改涉及犯罪部分的內容並不多,主要還是有關刑罰的內容,像緩刑、假釋等都屬於刑罰的具體適用問題,採取修正案的方式是可以的。

  追問2:修正案(八)通過後,會不會重新公布刑法?因為修改的內容不少,適用時新舊條文對照起來會很麻煩。 

  周光權:這確實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8個修正案,再加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一個決定,對刑法內容的修改確實很多,如果不加以編纂,司法機關適用起來很不方便。立法討論的時候,有些專家、學者也提出過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也會考慮這個問題。不過有一定的工作難度,因為要把多次修改以後的刑法和1997年刑法編纂在一起,確保它的權威性,就需要有一個權威的版本,而這種編纂本身帶有立法性質。

  追問3:新增罪名一般由兩高共同研究確定,為什麼罪名的確定不在立法環節完成? 

  周光權:立法上不確定罪名,有很多因素,當然這也一直是我們的立法傳統。有的國家是先規定第多少條,然後是罪名和條文的內容,也有一些國家立法上不規定罪名,靠司法機關去解決。中國的傳統是自1979年制定刑法始就沒有概括罪名,現在也是對這個傳統的尊重。其實,刑法的具體條文總是要司法機關去應用,對罪名怎麼概括得既準確又能讓老百姓看得懂,司法機關會有準確的判斷。 

  再者,司法機關出台司法解釋以後,要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備案,確定罪名的過程其實也是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共同努力的結果,並不完全是司法行為。如果一定要在立法環節確定罪名,要經過反覆斟酌、反覆討論等環節,立法的周期會特別長。因此,現在這種確定罪名的方式也是相對合適的,可以節約立法資源,提高立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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