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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關係中的“交往”與“仁”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2-04 00:11:07  


 
  儒學提出的道德反思對兩岸關係的啟發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是通過反思自我理解他人,目的是發現兩岸共同的情感與欲望,所謂“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其次是通過對他人言行的體認以自我反省,目的是為人們認識和克服自身的道德缺陷提供參照,為自我完善提供榜樣。《論語》雲:“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在兩岸交往中,希望對方做什麼,自己先要做好。這個意思中也包含將自己代入對方地位來思考,以待己之心來待人。在過去的一段時間內,一些人對“台灣意識”有不同見解,將之納進“台獨意識”的範疇,並進行嚴厲的批判。這其實是對現實不瞭解,在客觀上形成了“為叢驅雀,為淵驅魚”的反效果,也不利於兩岸關係。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30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首次正式把“台灣意識”與“台獨意識”嚴格地區分開來。2009年7月11日,全國政協賈慶林主席在第五屆兩岸經貿文化論壇開幕式上的演講中再次指出:“台灣同胞因近代以來特殊的歷史遭遇而形成的台灣意識,反映的是愛鄉愛土的熾熱情懷和自己當家作主的樸素願望,這與圖謀分裂中華民族的所謂‘台獨’意識有著本質區別,不容歪曲和利用”。(注23)這些都反映了大陸對台政策更加深刻認識台灣民意,更加深入理解台灣特殊歷史的方向。兩岸雙方必須通過與對方的對話驗證自己所持有的觀念,否則就是獨白。而台灣和大陸對彼此的認識也並非是從旁觀者立場出發的超然觀察,而是彼此積極的相互作用。深刻認識台灣歷史的特殊性,充分理解台灣民眾的特殊歷史經驗,尊重台灣同胞愛鄉愛土的台灣意識,是拉近兩岸人民感情的第一步。(注24)

  杜維明在儒家的傳統中發現了早已存在的對話倫理的資源:對話的兩個基本前提:一、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恕道精神;二、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人道精神,這兩個原則是直接呼應了兩岸對話的最低要求--相互容忍,彼此尊重。胡錦濤在紀念《告台灣同胞書》發表三十周年座談會上的講話中提出:“對於部分台灣同胞由於各種原因對祖國大陸缺乏瞭解甚至存在誤解、對發展兩岸關係存在疑慮,我們不僅願意以最大的包容和耐心加以化解和疏導,而且願意採取更加積極的措施讓越來越多的台灣同胞在推動兩岸關係中增進福祉。”對於具有不同想法的台灣同胞,願意進行對話交流,溝通理解。這傾注了大陸對台灣同胞的理解與關懷,包容與耐心,細緻而入微。如此,對話的雙方才可能相互承認對方的存在及其價值,並因此願意去承認對方的存在,以及你我共存的合法性及必要性。期間,願意去瞭解對方,同時希望和對方交流,以便取得新經驗與新知識。承認多元,包容差異,是對話最重要的倫理素質。透過中國倫理自己本身內在的要求,以通往世界倫理。兩岸的儒學傳統可以發展為一種別具一格的兩岸的交往理性,使儒學中的人倫與事理、交往性與合理性有機地結合。對儒學中交往理性的深度挖掘,一種以相互尊重、平等對話和交流為核心的兩岸交往倫理的建立,必定會對兩岸的平等對話和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兩岸分隔太久,存在認知與現實的不對等,加上台灣島內統“獨”意識形態的對立,不同的社會風俗、習慣又容易造成交往不理性。兩岸關係的交往中必須構建交往理性,並且將交往有效性要求與話語規範恪守提升到社會倫理原則的高度,以此來規範兩岸的交往行為。構建兩岸交往理性的唯一途徑便是在兩岸共同的“生活世界”中實現符合交往理性的“話語意志”的平等和自由:不論話語活動的參與者的社會政治經濟地位如何,在不允許使用權力和暴力的前提下,每一個人都應享有平等的發言權。台灣希望與大陸“地位平等”,忌諱“矮化”,渴望的是平等的對話。兩岸在交往中形成的慣例和共識是:只有雙方都努力擱置爭議,而不是凸顯爭議,更不是渲染爭議,才能做到善意溝通、良性互動,深入推進交流合作。兩岸的交往行為雖然是在特定的時空和具體的語境中展開,但是它內在的理性化因素和論證理由都具有超越語境的有效性。(注25)由此,交往行為可以在商談的基礎上,從多元中重建同一性,從差異中形成價值和規範的普遍性。(注26)

  兩岸命運共同體的顯現、維繫和生長已經不能夠離開公共生活的參與,不能夠離開公共生活內真誠的溝通和意義的分享。(注27)通過建立程式化的兩岸公民參與機制及公共領域,使公民通過對話參與到兩岸關係中去,才是交往理性的目;兩岸人民的具體願望、情感和審美情懷都可以在互動中得到表達和訴求,因而這種理性能夠把理性的“他者”包容進來。兩岸的命運共同體,應當是平等地尊重多元價值的訴求,並在交往活動中真誠表達和相互信任,保證共同體成員之間“平等、尊重和團結”的真正實現。

  注釋

  (注1)耿超:《國際關係視野中的哈貝馬斯商談倫理思想研究》,廣西師範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注2)李逸舟:《法理情三維建構下的“一中原則”》,《中國評論》,2009年11月。

  (注3)儘管事後雙方都聲稱只是一次事務性談判,但因談判雙方背後直接由高層主導,普遍被認為極具政治意味。

  (注4)劉國深:《台灣政治概論》,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年,第124頁。

  (注5)陳斌華:《兩岸通過政黨對話打開“機會之窗”》,新華社2005年5月13日消息,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taiwan/2005-05/13/content_2955405.htm

  (注6)馬匯瑩、張曉鋒、童兵:《傳媒在兩岸政黨溝通中的角色審視》,《新聞大學》,2006年第1期。

  (注7)樂美真:《兩岸新聞交流不能就此止步》,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cn.chinareviewnews.com/crn-webapp/search/

  (注8)國台辦:《兩會第四次領導人會談取得四項成果》,中國台灣網,http://news.southcn.com/h/2009-12/30/content_7680471.htm

  (注9)徐青:《馬英九大陸政策的本質特點》,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cn.chinareviewnews.com

  (注10)(德)哈貝馬斯:《解釋學要求普遍適用》,《哲學譯叢》,1986年第3期。

  (注11)(德)哈貝馬斯:《解釋學要求普遍適用》,《哲學譯叢》,1986年第3期。

  (注12)杜軍:《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研究》,西南師範大學2004年碩士學位論文。

  (注13)李家泉:《兩岸關係發展上的重大轉捩點》,中國評論新聞網,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2008.12.31

  (注14)《胡錦濤同中國國民黨主席吳伯雄舉行會談》,中國新聞網,2009年5月26日,http://www.chinanews.com.cn/tw/news/2009/05-26/1708916.shtml

  (注15)(德)哈貝馬斯:《後形而上學思想》,曹衛東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8頁。

  (注16)(德)哈貝馬斯:《後形而上學思想》,第82頁。

  (注17)章國鋒:《關於一個公正世界的“烏托邦”構想--解讀哈貝馬斯(交往行為理論)》,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6頁。

  (注18)解釋學上的視域主要強調調解者和理解對象的背景條件和基礎。

  (注19)石之瑜:《當代台灣的中國意識》,台北:正中書局,1993年,第233頁。

  (注20)(德)哈貝馬斯:《重建歷史唯物主義》,郭官義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53頁。

  (注21)(德)伽達默爾:《交談無能》,《伽達默爾集》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1997年,第190頁。.

  (注22)(美)羅蒂:《真理與進步》,北京:華夏出版社,2003年,第141頁。

  (注23)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五卷,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86頁。

  (注24)賈慶林:《大力加強兩岸文化教育交流建設兩岸同胞共同精神家園》,中央政府門戶網站,http://www.gov.cn/ldhd/2009-07/11/content_1363170.htm

  (注25)張文生:《台灣意識不等於“台獨”意識》,華夏經緯網,http://news.ifeng.com/opinion/taiwan/200907/0720_6441_1258288.shtml

  (注26)有效性要求具有兩面性:作為要求,它們超越了任何一個局部語境;但是,如果它們想要讓互動參與者通過協調達成共識的話,它們必須在一定的時空範圍內提出來,並切實得到承認”。哈貝馬斯:《後形而上學思想》,曹衛東,付德根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45頁。

  (注27)包亞明主編:《現代性的地平線--哈貝馬斯訪談錄》,李東安,段懷清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37頁。

  (注28)王茹:《兩岸命運共同體與兩岸公共生活的建構》,《台灣研究集刊》,2006年第3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1年2月號,總第15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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