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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設具有中華民族特色的“一國兩治”民主實驗區(上)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3-27 01:09:30  


 
  三、立論基礎:從“海西平潭”到“深圳廈門”,打造“一國兩治”新典範

  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是中華民族再次復興的重要戰略機遇,而“台灣問題”也始終是中國的“核心利益”,但由於兩岸問題糾葛複雜,非一時半刻能夠獲得解決,誠如鄧小平所言:“時間是站在中國這一邊”。特別是現階段正是中國發展起飛的戰略機遇期,在胡錦濤總書記“和平發展”的總體戰略思維擘劃下,中國對內需要的是社會和諧、對外需要的是世界和平,而兩岸之間需要的則是“兩岸合作”。直言之,“和平發展”才是當前對台政策的主旋律。而更應該進一步思考的是,在兩岸“和平發展”的過程中,如何爭取台灣民心、如何逐步落實“寄希望於台灣人民”,讓站在中國這邊的“時間”,可以發揮最大的效益,為兩岸和平和中華民族的復興鋪墊良好的基礎。

  對此,北京當局思索出了“海西區”的政策構想。不可諱言,儘管“一國兩制”是大陸對台的主要政策指導方針,但由於過去的政治紛擾與不同的政治背景,“一國兩制”在台灣較難產生共鳴。有鑑於此,或許更應該從兩岸和平發展的戰略高度,重新思索“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新制度設計或實驗,讓台灣民眾對於大陸的政治構想,重新燃起信心,也讓兩岸之間從零和的制度競爭,透過創想與交集,轉向非零和的制度合作。

  “寄希望於台灣人民”必須要有具體的實驗場域,“海西區”因為有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歷史文化背景,正可以作為“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先行先試實驗場域-事實上,北京當局在2009年出台“若干意見”後,也將“海西區”正式定位為“對台政策的先行先試區域”。

  但“海西區”範圍廣大,雖然可以從經濟面先行先試,但難以突出對台政策的具體效益,反而可能可惜了中央賦予“海西區”的先行先試特殊權力,造成事倍功半。應該說,在結合北京當局的對台政策方針、和福建(或海西區)自身的發展思考下,應該將“海西區”的發展策略,做一層次性的區分:對於幅原廣大的“海西區”,仍維持著對台經濟“先行先試”的政策方向,但可透過另一個更小、更為集中的區域,來進行全面性的“先行先試”。換言之,如果要透過深入實驗,創造“寄希望於台灣人民”的可能性,則需要另一個在“海西區”之內的小型“綜合實驗”場域,而這個實驗場域,以福建當局目前所規劃的“平潭綜合實驗區”最為適合。

  本研究認為,從“海西”到“平潭”,不僅是“寄希望於台灣人民”政策方針的具體實踐,更是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重要制度嘗試。在“平潭”試點的基礎上,面對著中國從“經濟改革”轉向“政治改革”的發展機遇,更能夠將“平潭”的制度經驗總結反省,進一步落實在中國其他政治試點區域上,為“一國兩治”的民主實驗區的發展,奠定基礎。

  然而,究竟應該透過何種制度設計,才能夠在“平潭”創造出一個屬於兩岸人民的政治制度交集?本研究認為,在“平潭”進行改良台灣民主制度的試點先行,將會是兩岸制度交集的絕佳安排,也會是中國政治改革的思考起點。以下,本研究也將在這樣的立論基礎上,從理論模式、制度設計到政策建議,探索“平潭”如何作為兩岸和平發展的新基礎、如何作為未來深圳、廈門等“一國兩治”的“政治改革”的新典範。(待續)

  注釋

  (注1)參見:〈胡錦濤在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召開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人民網: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4/8543584.html。

  (注2)王智盛,2009,〈從對抗到和解:兩岸關係發展六十年的建構主義分析〉,“展望2010兩岸政經社發展研討會”,台北: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2009年10月16日。

  (注3)參見:鄭必堅,〈中國和平崛起新道路和亞洲的未來-在二○○三年博鰲亞洲論壇的講演〉,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3-11/24/content_1195240.htm。

  (注4)余克禮,2007,〈中國的和平發展道路與台灣問題〉,北京:《台灣研究》第88期,頁1~6。

  (注5)參見:胡錦濤,〈胡錦濤在鄧小平同志誕辰100周年紀念大會上的講話〉,新華網: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4-08/23/content_1861564.htm。

  (注6)有關“政治漸進主義”的內涵及相關分析,可參見:鄭永年,2000,《政治漸進主義:中國的政治改革和民主化前景》,台北:吉虹文化。

  (注7)參見:裴敏欣,1997年,〈匍匐前進的中國民主化〉,載於田弘茂主編,《新興民主的機遇與挑戰》,台北:業強,頁374~398。

  (注8)蕭功秦,2003,〈新加坡的選舉威權主義及其啟示-兼論中國民主發展的基本路徑〉,北京:《戰略與管理》,第56期,頁67~74。

  (注9)Elections in China: Institutional Tactics for Democracy, World Politics, Vol.51, No.3 (April 1999), pp. 385-412.

  (注10)俞可平,2008,〈中國治理變遷30年(1978-2008)〉,吉林: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48卷第3期,頁6。

  (注11)周繼祥、王智盛,2008,〈中國大陸改革開放及其民主化進程〉,第九屆“海峽兩岸孫中山思想之研究與實踐”學術研討會,台北:國父紀念館,2008年11月。

  (注12)所謂“北京共識”,乃是相較於“華盛頓共識”而來,“華盛頓共識”主要包含兩個內容,一是民主政治,二是市場開放,讓市場解決所有問題。但隨著中國大陸改革開放的成功,顯示在“華盛頓共識”之外,還存在一個既非民主政治、又非完全市場開放體制的成功可能性,即“北京共識”。而在金融海嘯之後,“北京共識”的內容,透過大陸學界對“中國模式”的演繹,具體而言是一個強勢有效的政府,明確的指導思想,集中精力關注民生,妥善處理穩定、改革與發展的關係,漸進改革等。參見:朱建淩,2010,〈中國模式、北京共識與華盛頓共識〉,《中時電子報》:http://news.chinatimes.com/mainland/0,5245,110505x112010072900218,00.html。

  (注13)閻健,2006,《民主是個好東西:俞可平訪談錄》,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3。

  (注14)俞可平,2004,〈“善政”:走向“善治”的關鍵〉,收錄於黃衛平主編,《當代中國政治研究報告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頁16~22。

  (注15)俞可平,2008,【中國治理變遷30年(1978-2008)】,吉林: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第48卷第3期,頁5~18。

  (注16)有關俞可平對於各項指標的概念,具體說明如次: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法治,即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透明性,指的是政治資訊的公開性;責任性,是指管理者應當對其自己的行為負責;回應,它的基本含義是,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時的和負責的反應;有效性,這主要指管理的效率高效有序;參與,這裡的參與首先是指公民的政治參與,參與社會政治生活,但不僅僅是政治參與,還包括公民對其他社會生活的參與;穩定性,指國內的和平、生活的有序、居民的安全、公民的團結、公共政策的連貫等;廉潔,主要是指政府官員奉公守法,清明廉潔,不以權謀私,公職人員不以自己的職權尋租;公正,指不同性別、階層、種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上的平等。參見:俞可平,同上註。

  (注17)Larry Diamond,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 Revisited,」 in Gary Marks and Larry Diamond, eds., Reexamining Democracy: Essays in Honor of Seymour Martin Lipset (Newbury Park, CA:Sage Publications,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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