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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將重罰 致1人以上死亡可定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9 08:51:44  


 
  孫軍工舉例說,某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抓獲盜竊小轎車的許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時任該縣禁毒大隊大隊長的農某嚴重失職,致使許某當晚掙脫手銬逃跑。許某逃跑後,又在實施盜竊時將被害人唐某捅傷,致其搶救無效死亡。但因對農某的失職行為缺乏明確的認定標準,只能以玩忽職守罪對被告人農某判處相對較輕的刑罰。 

  孫軍工表示,針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最高法和最高檢制定了這一司法解釋。解釋的出台對提高全社會對瀆職犯罪嚴重危害性的認識,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行政、科學決策,以及加大司法懲處力度將發揮重要作用。

  發生事故瞞報謊報加重處罰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9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6人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傷亡達到前款第

  (一)項規定人數3倍以上的; 

  (二)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後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後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專家解讀】北京律協刑法專業委員會委員趙運恒稱,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趙運恒表示,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標準不一,一旦有具體案件,違法人員經常傾向於立案標準較高的玩忽職守罪。而且,什麼是“情節特別嚴重”也並不十分明確。 

  司法解釋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具體規定,是以前所沒有的,以前的法律僅僅規定了立案、起訴的標準,並沒有對量刑作出規定,容易導致很多地方放縱犯罪,重罪輕判。司法解釋量化了量刑標準,使得司法機關可以更準確地追究犯罪。 

  趙運恒表示,司法解釋還針對近年頻繁出現的不報、遲報、謊報事故作出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此前出現不報、遲報、謊報,大多只會追究行政責任,最嚴重的也就是免職、撤職,沒有追究刑事責任的。現在有了這條司法解釋,肯定有助於更好地遏制瞞報、謊報等情況,增加事故處理的透明度和救援的及時性,有效減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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