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瀆職犯罪將重罰 致1人以上死亡可定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1-09 08:51:44  


 
  集體研究實施瀆職不能免責

  【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構成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於具體執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

  【專家解讀】孫軍工表示,對於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於預防和懲處犯罪。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從嚴打擊瀆職犯罪,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並規定了量刑標準,有望改變這種“抓小放大”現象,讓瀆職犯罪中的“大鬼”“小鬼”都依法受到應有懲處。

  食品藥品監管瀆職從嚴懲處

  【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藥、劣藥等流入社會,對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專家解讀】孫軍工說,食品、藥品安全直接關係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有效遏制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必須依法嚴懲食品、藥品監管瀆職犯罪,為此,司法解釋第九條強調對於這類行為依照瀆職罪的規定從嚴懲處。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專門針對食品、藥品監管進行規定,是因為食品、藥品涉及廣大民眾的生命健康,“即使其他領域監管得不是太好,食品、藥品也一定要管好。比如製造一個假的名牌包,社會危害程度肯定無法與問題食品、藥品的危害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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