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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探析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6-03 00:19:08  


大陸和台灣雖尚未統一,但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
  中評社╱題: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探析 作者:林岡(上海),上海交通大學特聘教授、博士生導師兼台灣研究中心執行主任

  •本文認為,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是中國內部尚未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兩個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一國兩府”不等於“兩個中國”。

  •一個中國的框架可以跟主權、領土和人民完全吻合,也能包容兩個政府並存這一過渡期的暫時現象。

  •“九二共識”的要義不但在於“不獨”,而且在於“要統”。前者可以視為一個中國的“弱原則”,後者可以理解為一個中國的“強原則”,是前者的邏輯延伸。當年兩岸在一個中國的意涵,也就是誰代表中國問題上存在著不同認知,不等於雙方不存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追求國家統一”的共識。

  •兩岸若能進行和平對話與協商,從維持現狀與和平共存入手,進而在一個中國的框架下,探討解決台灣方面最為關心的國際空間問題,則有可能緩解雙方敵意,也比較容易得到台灣人民和有關黨派的認同。

  •如果說,在兩岸專注事務性協商階段,雙方可以在“一中各表”和“一中不表”問題上各執一說的話,那麼,在進入政治性協商階段後,雙方勢必要對一個中國的涵義形成共同認知,共同維護一個中國的框架,探討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

  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是確立雙方對一個中國框架的認同,探討兩岸在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雖然兩岸在1992年曾達成雙方各自以口頭方式表述均堅持一個中國原則、追求國家統一的共識,但對一個中國的實際意涵缺乏共識。台灣方面認為“中華民國”從未被消滅,享有主權國家的地位,應當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承認。大陸方面則堅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反制台灣當局以“交叉承認”和“平行代表”為要旨的“務實外交”。在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的新時期後,應當如何界定雙方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一旦兩岸進入政治協商,如何處理雙方對一個中國內涵的分歧,由“一中不表”(即在事務性協商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含義)走向“一中共表”,從而夯實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對這些問題的探討,兼具理論和實際意義。

  海內外學者如何看待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

  關於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一些台灣學者運用功能整合理論和新功能主義理論,分析海峽兩岸的政治互動和整合模式。鄭竹園、高朗(1990)等人主張兩岸採取先經濟、後政治的功能主義整合途徑。張亞中(2000)認為歐盟式的“新功能主義”理論可適用於兩岸政治整合的過程,即創造一個在兩個“具有國家屬性”和完整“法律主體”之外的“第三主體”,來代表“整個中國”。魏鏞(2002)提出“民族內共同體”的概念,強調兩岸並未分裂為兩個國家,而是彼此競爭的兩個政治體系。兩個體系之間的關係不適用國際法,應由雙方的協議或內部法律處理彼此關係,但對外都可與其他國家建交並加入國際組織。

  大陸學者對兩岸在統一前的主權構成、法律框架、共同治理與和平協定問題,進行了富有意義的探討。劉國深(1999)以“球體”概念,描述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即兩個政權作為同一球體的“一體兩面”,以背靠背方式,在國際場合代表同一個中國,同時根據“共治”思維處理兩岸共同事務。黃嘉樹(2002)主張以“一國兩府兩治”來界定統一前的兩岸政治關係。李家泉(2008)認為過渡期的兩岸關係,屬於“一個主權、兩個治權”的關係,確立台灣的政治定位必須明確表述“九二共識”內容,求“一中”之同,存“各表”之異。嚴安林提出兩岸可以考慮以“一中兩體”(一個中國、兩個法政實體)、“主權一中、兩岸分治”等定位來解決一中原則下雙方的分歧問題。周葉中、祝捷(2009)認為,兩岸在過渡期首先要確立基於民族認同的法理共識,宣告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致力於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不單方面改變現狀。巫永平和鄭振清認為兩岸政治關係,應該在一個中國的前提下,探討兩岸政府繼承的不完全形式。

  國外學者更多地是從國際法和國際現實的角度研究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美國學者李侃如認為,台灣是否“獨立”應該以國際社會是否承認其為主權獨立的國家為標準,光是台灣當局單方面宣佈“獨立”、更改“國號”或制定“新憲”,不等於台灣就會在一夜之間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國際法學者克勞福(Crawford)認為,台灣在國際公法的地位,是一個“處於內戰局面的既成事實的地方政府(a consolidated 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in a civil war situation)”。曾任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的卜睿哲認為,兩岸政治關係的現實是台灣享有對內主權和對邊界的控制權,但欠缺國際法意義上的對外主權。

  中國內部尚未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兩個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

  基於上述研究,本文從國家主權和政府治權兩個層面探討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大陸學術界普遍認為,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既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關係,也不是主權國家或分裂國家之間的國際關係。但究竟是什麼關係,往往是言猶未盡。如何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界定兩岸在統一前後的政治關係,既不違背“一國兩制”的基本精神,又能為台灣方面所接受,值得深入研究。

  本文認為,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關係,是中國內部尚未完全終結敵對狀態的兩個政府之間的特殊關係。“一國兩府”不等於“兩個中國”。兩岸基本法律體系有關國家領土的規定,提供了一個中國的框架的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際地位及其對一個中國原則的堅持,決定了在國際社會上不可能出現“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安排。為此,“一國兩府”的政治定位,既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也符合兩岸在統一前的政治現實。

  就國家主權而言,兩岸政府在法理上都宣稱對整個中國擁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延續了國共內戰所遺留下來的在國家主權問題上的“交戰狀態”。這一“交戰狀態”的完全結束,有待兩岸和平統一的最終實現。在統一前的過渡期,兩岸政府雖然奉行不同的國號和憲法,但都宣稱對整個中國擁有合法代表性。大陸地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從未放棄對台灣的國家主權,台灣地區的統治當局也宣稱“中華民國的主權及於大陸地區,治權僅及于台澎金馬”。基於雙方對一個中國框架的重疊認同,兩岸在國際上分別與不同的國家建立外交關係,而沒有交叉承認同一個國家,兩岸也沒有同時加入以國家為基本單位的國際組織。世界貿易組織、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機構,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會員國,同時允許台灣以地區身份加入或參加相關活動,兩岸的會員身份不是平行的,而是有主次之分。實際上,雙方是以非交叉承認、非平行代表的獨特形式,共享了一個中國的主權。

  就政府治權而言,兩岸政府分別享有充分的對內管轄權,“井水不犯河水”。雙方的統治權依託於各自的法律體系,通過不同形式的選舉,產生政府領導人,擁有互不相屬的行政、立法、司法和軍隊系統,制定各自的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財政、稅收、社會福利、防務、涉外和出入境管理等政策。兩岸政府隔海分治,延續了國共內戰所遺留下來的敵對狀態。雙方政府所管轄的土地和人口有明顯的大小之分,但彼此的關係既不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也不是國與國關係,雙方互不隸屬,可以說是處於平等或對等的地位。“一國兩府”是“一國兩制”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制”,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制度精神的組織載體,即“兩府”。不管是就對不同制度的代表性而言,還是就內部治理而言,統一前後都客觀存在“兩府”狀態,其關係也應該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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