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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興誠與中評社青年記者對話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3-08-01 00:05:46


 
  我希望號召台灣民眾團結制定“兩岸問題程序正義綱領”,然後促使兩岸所有政黨給予尊重;並相應修改台灣公投法17條條文。

  兩岸問題程序正義綱領一共有五點:第一,台灣百姓擁護“中華民國”,堅決反對任何對“中華民國”之文攻武嚇;但不排斥依循“程序正義”,在未來完成兩岸統一。第二,依照程序正義,兩岸任一方,欲提前完成統一時,應公開提出具體統一條件,徵求對方同意。被徵求一方應以誠意儘速達成內部決定,並給對方公開答覆。第三,台灣已經是直接民主的社會,因此須以公民投票方式,決定是否同意大陸所提的統一條件。第四,兩岸一方提出之統一條件,如對方拒絕接受,隔一段時間,任何一方均可以重新提出,再度徵求對方同意,其次數不限,至完成統一為止。第五,“中華民國”公投法17條條文,配合以上四點做適度修訂。

  現行台灣公民投票法第17條(公投——“國家安全”事項)內容說的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這個叫做“防禦性公投”,但台灣如果等到解放軍傘兵都降落到頭上了,就根本無法公投了。所以我對其進行了建設性的修改,“當大陸提出統一條件,商請完成兩岸統一時,‘總統’即應公開大陸所提條件明細,並於六個月內交付公民投票。又此統一公投通過之門檻,應該合理訂定,使其既能反映多數民意,又有實際通過之可能;使處理兩岸問題的‘程序正義’得以落實”。

  統一公投若是永遠不能通過,那就等於替台獨把關。因此讓公投有通過的可能,是很重要的。

  兩岸問題程序綱領,可以落實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第一條主張。民進黨於1999年通過“台灣前途決議文”,其中第一條主張為:“台灣(即‘中華民國’)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任何有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須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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