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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原則不可廢 提委會提名方可合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9-17 11:10:35  


 
  鑒於目前對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問題,香港社會上提出沒有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甚至直接抵觸香港基本法的方案,張曉明主任的覆函,是一個重要的提醒。時光不能倒流到1990年香港基本法通過以前,在那個時候,基本法還沒有通過,社會上可以提出各種各樣不同的意見,從保守的到激進的都有。但基本法生效後,一切都要按基本法辦事。

  狹義而言,這個原則當然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普選方案問題。廣義而言,這個原則還適用於香港特區設立後實行的任何制度、政策和法律。有些人以為,社會是發展變化的,不可能事事在香港基本法中找到依據,如採用這個標準,則“一國兩制”在香港如何能創新發展呢?還有一些人認為,香港現有的制度、政策和法律,本來就沒有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現在強調要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豈不是發生了合法性存疑的情況,豈不是將有大量的司法覆核案件發生,影響香港社會的穩定。

  政改以基本法為依歸

  上述疑慮,似乎言之成理,但卻沒有理解到全國人大在兩份重要的法律文件(基本法和專門的決定)的深意。原因有二:一是香港基本法對未來的發展是有預見的,有不可估量的適應性;二是只要深切掌握香港基本法,對符合香港總體利益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就不難從基本法的條文和精神中找到直接或間接的依據。如真的找不到依據,提出來的東西很可能就有問題。

  應當說明,就香港特區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產生情況來看,有兩個時段。對香港回歸前已經存在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其審查標準是“抵觸香港基本法”,不是“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香港基本法在香港回歸時才生效,不可能作為制定回歸前的制度、政策和法律的依據,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香港基本法第8條、第160條第1款都有明確的規定,這就不多說了。

  對香港回歸後才產生的制度、政策和法律,則不但要以“抵觸香港基本法”作為其審查標準,而且要“以香港基本法為依據”作為審查標準。也就是說,如果香港回歸前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要受單一審查標準的話,則回歸後的制度、政策和法律要受到雙重審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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