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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陽江商人承包荒島 政府今稱合同無效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14 09:54:02  


 
  案件焦點

  承包海島合同是否有效?

  海陵鎮政府與李宗岑簽訂的《承包造林合同書》是否有效,雙方各執一詞,也是本案爭議最大焦點。

  原告海陵開發區管委會認為,南鵬島屬無人海島,無人海島的土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其歸縣級以上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海陵鎮政府不具備發包資格,其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應屬無效,且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此外1988年《土地管理法》規定承包期限最長是30年,但合同卻規定承包期限是70年。

  被告李宗岑答辯稱,原海陵鎮政府作為南鵬島管理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工作具有法定的管理職責,有權簽署《承包造林合同書》;江城區林業局作為該區域林業工作主管部門,作為見證方簽署合同,連信紙抬頭都是江城區林業局,表明林業局是完全知情和贊同的。

  被告律師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冉茜表示,合同簽訂20年來,被告每年都獲得政府部門發放的生態林損失補償費,被告曾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市政府提交開發南鵬島建議並得到回覆,1996年航標站因需要在南鵬島上建燈塔,陽江海陵島國土規劃分局還起草了航標站用地協議書,有大量事證明,合同早已得到縣級以上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同意。在20年經營過程中,各級政府從未提出異議,這也證明同意被告承包人的主體地位。

  無人海島應交給誰管理?

  作為第三人,陽江市海洋與漁業局提出南鵬島應該歸還該部門管理。該局稱,南鵬島是陽江市區域內的無居民海島,根據《海島法》規定,陽江市海洋漁業局作為陽江市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門,是唯一能代表國家對南鵬島行使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職能的法定機構,南鵬島應交回其管理。

  李宗岑辯稱,合同履行與第三人對海島行使行政管理職權並不衝突,其行政管理職權也未受到侵害。即使其認為行政管理職權受到侵害,也只能通過行政法律途徑解決。

  被告方對陽江市海洋與漁業局的第三人資格也提出異議,海洋局為行政機構,不是合同主體,也不是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不具有民事權益,且案件處理結果與其不具有任何法律利害關係,第三人在本案中不具備獨立請求權,更無權提出確認民事合同無效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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