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多起受賄事實如下: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原秘書長晏某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8.2萬元。
9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安源區委原書記黃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4萬元、0.4萬美元。
6次收受萍鄉市安源區人民政府原區長張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8.2萬元。
7次收受萍鄉市林業局原局長李某某給予的人民幣16萬元。
直接或者通過劉某某14次收受中共萍鄉市委辦公室原副主任肖某某給予的人民幣5.3萬元、0.05萬美元。
10次收受中共蓮花縣委原書記孫某某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
9次收受江西省瑞昌縣公安局原局長易某某給予的人民幣2.3萬元、0.2萬美元、價值人民幣4萬元的“勞力士”手表1塊。
3次收受九江市柘林湖風景區管理委員會原主任周某給予的人民幣10萬元、價值人民幣5萬元的“嘉萊特和平國際酒店”消費卡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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