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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辦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10:37:54


 
  第七條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除《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程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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