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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