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辦印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7-29 10:37:54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群眾反映、了解群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複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