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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南海仲裁|仲裁庭有權管中菲爭端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5-30 13:36:10


 
  中方認為,中國在南海的活動已有2000多年的歷史,並且是中國最早發現、命名和開發經營南海島礁,最早並持續對南海島礁實施主權管轄。南海斷續線的歷史比《公約》要長,《公約》也並不是國際海洋法的全部。而菲律賓則認為“《公約》取代了先於它產生的‘歷史性權利’並使之無效”。

  實際上,《公約》承認並尊重歷史性權利,《公約》和歷史性權利不是一方取代另一方的關係,而是並行發展的。

  因此,具體到南海爭端上來,若要審查中國在南海是否存在歷史性權利、存在何種歷史性權利,必然涉及對歷史性權利制度本身的深究。如果將“歷史性權利”視同於《公約》規定的“歷史性所有權”等概念,則其已經在2006年被中國依據298條的管轄權例外聲明所排除,“仲裁庭”沒有管轄權;而如果“歷史性權利”是《公約》之外存在的“權利”,則不屬於“解釋或適用公約”的問題,所以“仲裁庭”依然沒有管轄權。

  分析至此,可以得出以下幾點結論:

  1、菲律賓將本案爭議定性為海洋權利爭端屬於混淆視聽,本案爭議的實質仍然是領土主權爭端和海洋劃界爭端。領土主權爭端不在《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範圍內,不受“仲裁庭”管轄。海域劃界爭端已在中國2006年的聲明中,被明確排除在“仲裁庭”管轄範圍之外。

  2、主權、定性和劃界是一個循序、系統、整體的過程,對島礁性質的判定影響劃界。進一步的,中菲之間對島礁主權尚有爭議,“仲裁庭”在此情況下介入處理,必然影響中菲兩國日後的海洋劃界,實質上是在進行越權的、提前的、實質的海洋劃界。

  3、中國在南海斷續線內主張的海洋權利的問題是領土主權問題,也是歷史性權利問題。無論作出何種認定,“仲裁庭”都沒有管轄權。

  總而言之,在所謂“南海仲裁案”中,管轄權裁決對於爭端性質的論證是不充分的。“仲裁庭”應有義務剝開一方的包裝訴求,找出真正的訴因,並真正做到如其所說的,“剝離出案件真正的問題並確定訴求的對象”。

  (王丹維,廈門大學南海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中國海洋法學評論》副編輯;何佳偉,律師、哈佛法學院法學碩士、清華法學院法學學士。高楊和周小琪對本文亦有貢獻。該系列研究報告由何佳偉律師發起、負責,由十位中國年輕律師和學者志願共同完成,研究團隊聯繫方式:info@chineseinitiative.org。)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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