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務院關於修改“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02 09:11:54


 

  第三十一條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保管報關單證、進出口單證、合同以及與進出口業務直接有關的其他資料的,由海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報關註冊登記;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被稽查人未按照規定設置或者編制賬簿,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賬簿的,依照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海關工作人員在稽查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索取被稽查人的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新華社)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第6頁 第7頁 第8頁 第9頁 第10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