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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國務院關於修改“海關稽查條例”的決定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7-02 09:11:54


 

  第三條 海關對下列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海關稽查:

  (一)從事對外貿易的企業、單位;

  (二)從事對外加工貿易的企業;

  (三)經營保稅業務的企業;

  (四)使用或者經營減免稅進口貨物的企業、單位;

  (五)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

  (六)海關總署規定的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其他企業、單位。

  第四條 海關根據稽查工作需要,可以向有關行業協會、政府部門和相關企業等收集特定商品、行業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信息。收集的信息涉及商業秘密的,海關應當予以保密。

  第五條海關和海關工作人員執行海關稽查職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被稽查人的商業秘密,不得侵犯被稽查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賬簿、單證等有關資料的管理

  第六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所設置、編制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地記錄和反映進出口業務的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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