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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人大釋法鞏固“一國兩制”百利無一害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3 14:56:03


  中評社香港11月3日電/因應香港特區內部出現囂張“港獨”言行,報載全國人大常委會準備釋法以闡明國家主權原則。這是屬於大是大非原則問題,不容含糊。然而,有一些法律界人士卻認為,人大不應釋法,並指釋法會破壞“一國兩制”,對香港“百害無一利”雲雲。這顯然是對“一國兩制”極其錯誤理解。如果連“一國”原則都無法在香港受到尊重,“兩制”何異於浮沙之城?人大釋法的根本出發點,並不要是干預特區內部事務,而是基於國家憲法與基本法所賦予憲制原則,進一步鞏固“一國兩制”的制度基礎。因此,人大釋法不僅對“一國兩制”準確落實有利,對化解香港當前以及未來政治症結有利,對維護香港繁榮穩定有利,對七百萬市民福祉有利,可謂真正百利無一害,必定會受到香港絕大多數市民支持。
 
  釋法消息傳出後,各界高度關注。當然,一些反對派政客出於不同政治利益考慮,一提到釋法就極力攻擊,千方百計要將人大釋法權“妖魔化”。大律師公會“循例”發出聲明,稱釋法百害無一利。主席譚允芝在接受訪問時雖然認同人大有此釋法權,但卻稱,如果法庭已展開司法程序又未終審完結前,人大常委會就議員問題釋法,是前所未有,她擔心會引起壞先例。一些人從原則上否定釋法,一些人則從法律技術性角度否定,不論從哪個角度,我們且不論其背後真正目的,但一個基本共同點是,對“一國兩制”嚴重錯誤理解。在回歸祖國近二十年來依然如此,則不得不令人感到吃驚。
 
  首先,人大釋法是憲制權力、憲制責任、憲制義務。
 
  人大釋法權力並非來源於基本法,而是國家憲法。基本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的全國法律,基本法解釋機制建基於和受制於中國憲政體制。基本法解釋機制法源規範體系還包括立法法、全國人大組織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國務院組織法等相關法律相關規範。基本法第158條,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基本法最終解釋權,但這項權力並不只源於基本法,而是直接來自《憲法》第67條,立法法亦有類似規定。這說明,基本法解釋機制來源於並受限於國家憲法體制。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法律依據的。”第四十七條亦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由此可知,人大常委會所擁有的是憲制性權力,絕非某些反對派口中所言的“無權釋法”。更重要的是,當前出現的是極其嚴峻憲制問題,“港獨”公然挑戰國家主權原則,篡改立法會議員誓詞,宣示“港獨”主張,甚至公然用“支那”來辱罵自己國家與民族。可以說,當前是回歸近二十年來最嚴峻的憲制性危機。如果不對此作出必要回應,從憲制性法律層面去明確“一國”原則,則“港獨”勢將摧毀“一國兩制”。因此,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是憲制責任與義務,沒有任何妥協餘地。
 
  其次,人大釋法不會破壞特區法治,相反有助特區處理未來一系列法律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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