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非遺傳承制度保障不太“給力”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1-05 10:16:09


  中評社北京11月5日電/自2000年5月《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公布實施開始,到2011年2月《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以下簡稱《非遺法》)頒布實施,非遺立法在我國經歷了10餘年的實踐,可謂碩果累累。目前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並在中國人大網刊載的、居於地方非遺保護基本法地位的省級立法21件,地級市(自治州)的立法8件,少數民族自治縣單行條例10件。同時還有大量與非遺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配套的地方法規,以及針對地方某一非遺項目的保護而特別制定的法規,如安徽省《花鼓燈藝術保護條例》、雲南省《雲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等。

  這些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的制定,無疑在一定程度上對各地貫徹國家非遺立法精神,指導和規範保護、傳承、利用傳統文化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但是,目前我國非遺保護的效果仍不樂觀,造成這種現狀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地方立法未給非遺傳承發展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特點是區域性,但針對它的地方立法大多未能做到因地制宜,還存在語言不規範、邏輯不嚴謹等技術問題,影響了地方立法的實際效率。提高非遺地方立法的質量已刻不容緩。

  地方特色應被強化

  從《立法法》第四章對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立法事項可知,地方性法規的使命有三:一是執行性立法。根據本地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發展實際需要,對法律、行政法規進一步深化、細化、補充,以提高在本地的實效性、操作性;二是自主性立法。針對地方事務,在不與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進行立法;三是先行性立法。除《立法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外,其他事項國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地方立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先行立法。

  由此可見,不管哪一類型的地方立法,必須符合兩個基本要求: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和有必要。前者不用解釋,而後者則包含了地方立法的緊迫性和特殊性。緊迫性是指能不制定地方法規就不要制定,防止因草率、無經驗導致不良後果,覆水難收。特殊性就是要有特色,能夠充分反映本地區的風俗、民情和實際情況,解決國家法律因顧及各地差異而不便詳細規定、留有空白、需要漏洞補充的問題。地方立法的存在價值就是體現地方特色。

  然而,國內非遺的地方立法存在抄襲問題。《非遺法》頒布以前,《雲南省民族民間傳承文化保護條例》成為一些地方法規“山寨”的模板,尤其是位階更低的地市級、縣級自治地方的法規,更是存在大篇幅的抄襲,如雲南省景穀傣族彝族自治縣、瀾滄拉祜族自治縣、新平彝族傣族自治縣都制定了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大部分內容卻來自《雲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條例》。而當時出台稍晚於雲南條例的寧夏、新疆、浙江等省級條例,多少都借鑒甚至抄襲了在先的地方條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當然也有值得稱道的做法。青海省並沒有制定大而全的非遺基本法,而是根據省內醫藥資源豐富,傳統醫藥診療、炮製技藝歷史悠久、價格低廉、適於推廣等特點,制定了《青海省發展中藥藏藥蒙藥條例》,執行效果頗佳。

  立法與現實有所脫節

 


【 第1頁 第2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