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醉駕一律入刑”有望鬆動?專家:這是誤解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29 12:51:42


 
  “輕微”與“顯著輕微”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官方網站並未正式公布該指導意見。最高法相關部門人士回應本報時表示,相關司法解釋正在制定當中,目前不便回應。不過,《人民法院報》4月1日刊發的《最高法進一步擴大量刑規範化範圍》一文中,明確提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納入規範範圍。

  陳澤憲表示,酒駕、醉駕涉及的情況繁多,究竟哪種情況應該定罪,哪種情況應該免刑,各地司法機關希望最高法能夠制定一個明確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正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問題,對司法審判工作進行細致化指導。

  對於“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在醉駕入刑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是個困擾。

  葉庚清表示,危險駕駛罪在2011年出台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為標誌),正值杭州飈車案、長安街醉駕案造成很大社會影響的時期,各地展開了對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酒駕、醉駕的專項打擊行動,司法審判上也相對從嚴把控,因此公眾產生了“醉駕一律入刑”的誤解。

  醉駕入刑的治理效果是明顯的。數據顯示,過去5年間,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比2011年醉駕入刑前下降了34%。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判定標準出現問題,一些諸如“酒後在停車場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駕”等“情節輕微”的案例同樣存在。

  正是為了規範這些“情節輕微”的案例,指導意見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

  那麼,究竟什麼情節屬於“輕微”,什麼情節屬於“顯著輕微”呢?

  “從我辦理刑事案件的經歷來看,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故意和客觀危害是否輕微,對於治理醉駕更有促進意義。”葉庚清表示,明顯惡意主導下的行為和惡意較輕指引下的行為能夠產生的危害後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觀故意方面,應當考慮行為人醉酒後駕車的原因,例如,醉駕者片面認為自己車技好、酒量大而駕車和為了應對突發事件而駕車,在主觀故意方面有明顯的輕重分別,後者應當認定為主觀惡意輕微。客觀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財產損失、人員損傷外,還應考慮客觀威脅,對於短距離、偶發性、環境空曠下的駕駛行為,應當考慮認定為情節輕微,“最近的廣州醫生醉駕挪車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情節是否輕微需要綜合評判及證據支持,醉駕免罰、免罪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勢必占極小比重,心存僥幸和鋌而走險的酒駕司機只會喪失從輕處罰的機會。”葉庚清說。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