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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國:四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及人員的監督
http://www.CRNTT.com   2018-03-13 10:38:04


李建國發言(中評社 蘭忠偉攝)
   中評社北京3月13日電(中評報道組)3月13日上午9時,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的說明。

  李建國在介紹監察法草案的主要內容時指出,按照“打鐵必須自身硬”的要求,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

  一是接受人大監督。草案規定:監察機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監察機關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執法檢查;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監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草案第五十三條)。

  二是強化自我監督。草案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銜接,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規範。草案規定了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報告和登記備案,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和對監察人員辭職、退休後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草案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一條)。草案還明確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公開監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草案第五十四條)。

  三是明確監察機關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機制。草案規定對監察機關移送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對於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情形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草案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四是明確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草案第八章法律責任中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發生辦案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安全事故後隱瞞不報、報告失實、處置不當等9種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草案第六十五條)。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給予國家賠償(草案第六十七條)。

  (中評社報道組:林艶 郭至君 蘭忠偉 臧涵;後方支援記者:張心怡 李娜 丁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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