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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涉四罪被捕 若罪成最高囚十年
http://www.CRNTT.com   2018-05-06 11:59:22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鄺俊宇在許智峯被捕後曾到警署了解情況。鄺俊宇說:「我們已經有律師支援,我們相信當事人要有一個司法上的保障。」尹兆堅則稱:「他家人找我們黨友,黨友在黨內群組說有這件事,我們已即時啟動支援程序。」

  另一民主黨議員黃碧雲說,知道許智峯早前已打算聘請律師協助。「我們都曾與他商量,不如預約被捕,我們都覺得因為已經涉及刑事,有可能涉及刑事檢控,他需要有律師幫他處理的,我們知道已經介紹律師給他。」

  自峯搶手機事件發生後,政界即流傳民主黨可能會放棄許智峯,一旦他喪失議員資格就會派出近期獲該黨力捧、已故立法局議員吳明欽女兒吳思諾參加補選。在許智峯被捕後,有關消息再度發酵。民主黨副主席羅健熙稱,民主黨在接獲許智峯被捕的消息後,「所有人都全力協助峯和他的家人,所以請大家不要又說什麼我哋又搵 Plan B 雲雲,根本完全沒有這個討論。」

  專家之言:四罪齊發 刑毀可囚十年

  許智峯因強搶手機事件而涉嫌幹犯「普通襲擊」及「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兩罪而於昨日被拘捕,前者可處監禁1年,後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在進一步調查後,警方指許智峯還涉及「妨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及「刑事毀壞」兩罪,即四罪齊發。根據法例,前者罪成最高監禁6個月,後者最高更可被判十年監禁。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六十條 ,任何人如無合法辯解而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意圖作出上述行為,或罔顧他人財產被摧毀或損壞而作出上述行為,都屬違法,最高可被判十年監禁。

  未碰身體 亦算普通襲擊

  「普通襲擊罪」來自香港法例第二百二十一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在法律上襲擊的定義十分廣泛,並不僅限於毆打他人或導致他人身體受傷,如有人揮拳但完全沒有觸碰到對方的身體,或兩人吵架間碰到對方等有不當及不能容忍的身體接觸的行為,都可構成普通襲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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