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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涉四罪被捕 若罪成最高囚十年
http://www.CRNTT.com   2018-05-06 11:59:22


 

  此前有個案是一名男子在警員耳邊近距離吹口哨而被控襲擊,雖然他沒有觸碰到警員,但其行為等同打向對方耳朵和造成損害,因此被判襲擊罪成。根據法例,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觸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非誠取用電腦 可囚5年

  同時,根據香港法例第二百章 《刑事罪行條例》第一百六十一條訂明,「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定義包括有意圖犯罪、不誠實地意圖欺騙、旨在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以及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不論是在取用電腦的同時或在日後任何時間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就「獲益」及「損失」的適用範圍,法例列明不單指金錢或其他財產上的獲益或損失,亦擴及屬暫時性或永久性的任何該等獲益或損失;獲益(gain)包括管有既有之物的獲益,以及取得未有之物的獲益;損失 ( loss ) 包括沒有取得應得之物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之物的損失。

  法律界中人指出,許智峯在事件發生後公開稱,他取走該名女行政主任電話「以作查閱」,其間「發現電話內記錄了大量立法會議員的個人資料、出入記錄以及身處位置及時間」。

  由於許智峯在「取得」手機後查閱了原本無機會看到的內容,他極有可能已幹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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