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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寧寧:未成年人的司法專門化
http://www.CRNTT.com   2018-05-23 15:10:56


  中評社北京5月23日電/未成年人司法專門化,是指公安司法機關設立專門的機構、組織或者指定特定人員,遵照特定理念、依照特定程序專門辦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包括辦案主體、辦案範圍、辦案機制、辦案程序和辦案理念的專門化等。其中,未成年人司法機構和隊伍的專門化是前提和基礎,有了相應的機構、組織或專門人員,才能保障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程序、機制切實落地。此外,有了未成年人司法的專門化,才能進一步談專業化、規範化問題。

  首先,專門化是未成年人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設,既要遵循司法規律的一般性要求,更要體現和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規律的特殊性,強調和注重恢復性、預防性。任何具有自主意識的人都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觸犯法律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律責任的目的是修復社會關係和秩序,手段包括懲罰、救濟、預防等。基於上述未成年人的身心特殊性,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和內容應當與成年人有所差異。對待成年人犯罪,依其行為的嚴重性施以懲罰措施,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實現遏制再犯的目的。對待未成年人犯罪,則更加強調臨界預防和再犯預防,根據其心理行為偏常進行必要的干預,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最終同樣實現社會防衛的功能。從這個角度講,未成年人司法規律要求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堅持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原則。

  其次,專門化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現實需要。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公安司法機關不僅僅依法查明事實、收集或核實證據,還延伸出兩項重要工作: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幫助涉罪的未成年人順利回歸社會。一方面,通常來說,心理行為偏常是一個由輕及重、不斷惡化的過程,很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是從一些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輕微違法開始的。要有效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注重早期介入,建立分層級的干預措施和體系。另一方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終極目標是矯正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偏常,幫助其順利回歸社會。公安司法機關需要進行大量的案外工作,包括跟蹤幫教以及鏈接資源等。辦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辦案人員需要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和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開展一些延伸性工作。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為例,研究表明性侵會對兒童產生持久影響,可能直到他們成年以後都難以消除。如果未接受適當的干預和治療,在未來的很長時間都會表現出嚴重的症狀,到青少年時期會用外化的不良行為來表達內心的痛苦,比如吸毒、違法甚至自殘,進而出現抑鬱及反社會行為。可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需要辦案人員具備法律之外的專業知識和能力,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最後,專門化是未成年人司法實踐探索的最佳選擇。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況,我國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率從20世紀90年代至今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從1990年的7.24%降到2016年的3.61%。雖然其背後原因是綜合性的,但未成年人司法專業化水平不斷提升肯定是最重要因素之一。地方的司法實踐一次次證明,未成年人司法專門化水平高的地方,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和司法保護越有實效。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為例,自2014年7月正式成立未成年人案件審查中隊以來,海淀區未成年人再犯罪率從2015年的17%下降到2016年的2%。再以武城縣人民檢察院為例,自從搭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檢察監督信息平台”以來,全縣涉未案件同比下降60%,未成年人犯罪率同比下降40%,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年均下降36%。專門化的方向是正確的,是成功的。習近平總書記在談到全面深化改革時曾強調,“過去確定的東西,正確的,就要堅持下去”。因此,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過程中,應當進一步總結經驗,把未成年人司法的專門化推向更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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