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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組公佈“凱奇萊案”卷宗丟失問題調查結果
http://www.CRNTT.com   2019-02-22 20:17:04


 
  兩起案件審理是否公正問題

  聯合調查組對“凱奇萊案”和“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審理情況進行了全面審查,調閱了兩案全部案卷材料,詢問了兩案有關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合議庭成員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經綜合審查判斷,得出了具體、明確的調查結論。

  聯合調查組認定,首先,“凱奇萊案”的案涉合同應為合作勘查合同,而非探礦權轉讓合同。合同內容主要圍繞雙方如何聯合勘查煤炭資源,約定合作方式、權益比例、勘查費用、成果處置等,未就探礦權轉讓作出明確表述。最高法院終審判決將該合同認定為合作勘查合同是正確的。其次,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是有效的。該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惡意串通行為,同時,合作勘查合同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的合同,有關行政規章也沒有規定此類合同備案後才能生效,合同本身亦不存在影響合同效力的其他法定情形。最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上述合同有效是正確的。其三,應當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確定各方違約責任。凱奇萊公司逾期付款、不足額付款,西勘院對同一項目另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並履行,雙方均存在違約行為,應根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分別承擔違約責任。由於凱奇萊公司明確要求西勘院承擔違約責任,而後者沒有要求前者承擔違約責任,故最高法院根據雙方訴訟請求認定西勘院違約並判令承擔違約責任,並無不當。其四,案涉《合作勘查合同書》約定的主要內容已經西勘院與第三方另行簽訂合同並實際履行完畢。最高法院鋻於凱奇萊公司堅持其繼續履行的訴訟請求不變,而作出繼續履行合同的判決,有相關法律依據。其五,凱奇萊公司主張探礦權於法無據。案涉合同中沒有關於探礦權轉讓的明確約定,且探礦權轉讓合同必須經批准才能生效,凱奇萊公司要求將探礦權轉入其名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凱奇萊公司包括轉讓探礦權在內的其他訴訟請求是正確的。對於王林清在視頻中反映最高法院領導過問案件辦理問題,聯合調查組指出,最高法院根據有關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對凱奇萊案這類重大複雜案件加強了審判管理和監督。

  同時,調查顯示,該案在審理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在最高法院對該案第一次二審期間,陜西省政府曾於2008年5月4日發出函件,對案件審理提出意見,試圖給最高法院正常審判活動施加影響。二是最高法院審判管理不規範,存在超過法定審理期限等問題。三是王林清違規接受當事人吃請,幫助打探案情,其行為違反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落實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

  聯合調查組同時認定,最高法院關於“山西王見剛與王永安糾紛案”的二審判決及再審結論實體正確,但在經營利潤的認定和計算上存在瑕疵。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2年3月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王見剛與王永安合夥關係成立,王永安構成侵權,應給付王見剛3710餘萬元。王永安上訴後,最高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王永安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最高法院於2014年5月決定提起再審,由最高法院審監庭組成合議庭審理。2015年8月,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經充分討論研究,決定維持原判,但至今未作出再審判決。聯合調查組經審查認定,山西省高院一審判決、最高法院二審對該案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對雙方合同性質和效力的認定正確,但是在經營利潤的認定與計算上存在瑕疵。一、二審判決均以利潤加本金的方法計算王永安應返還的利潤,違反了當事人的約定。此外,一、二審判決均參照該案中合資各方簽訂的《股金確認及分配方案》認定雙方合作期間的經營利潤,依據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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