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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養老之名“囤地”?沒門
http://www.CRNTT.com   2019-06-29 08:03:55


  中評社北京6月29日電/健全養老服務體系事關億萬群眾福祉,如何防止有人借養老之名行“囤地”“圈地”之實?近日,自然資源部發布《關於加強規劃和用地保障促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對相關問題進行了界定。

  徵求意見稿明確,將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要求各地在編制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時應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需求,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中優先予以安排。

  專家認為,嚴格管控新增建設用地,優先保障養老用地,可見政策支持力度不小。

  自然資源部土地利用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徵求意見稿的一個亮點在於,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範圍,即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照護、醫療衛生等服務、不可分割銷售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的土地。這些用地包括:養老院、養護院、敬老院、托老所、社區養老服務中心、日間照料中心等。

  此前,有人把養老用地和養老產業用地混為一談,有些人把老年酒店、賓館、老年會所等納入養老用地範圍。更有甚者,把面向老年人居住的商品住宅也納入其中,認為也應該優先保障用地。

  業內人士表示,這一政策界定可以防範以養老用地為名變相“圈地”“囤地”,或改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亂搞房地產開發。

  徵求意見稿規定,依據規劃單獨成宗供應的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原則上控制在3公頃以下,有集中配建醫療、保健、康復等醫衛設施的,不得超過5公頃。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兼容醫衛設施用地的,可將項目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供應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

  這一規定將防止通過分割轉讓、轉租,把用地改變性質,曲折用於住宅或其他商業開發。

  同時,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養老服務設施土地用途和年期。只有規劃土地用途為社會福利用地的可單獨布局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其他用途土地只能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並分攤相應的土地面積。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其使用權出讓年限不得超過50年;以租賃方式供應的,其租賃年限不得超過20年。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黃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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