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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懷印: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探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9-19 13:54:17


 
  二、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點和難點

  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制定在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早已達成共識。2003年就出現個人信息保護法專家稿。但直到2018年個人信息保護法才被列為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立法為何一直遲滯?筆者認為,主要原因在於個人信息保護不僅涉及個人信息,還涉及產業發展、社會公共利益等諸多方面,需要加以綜合考量。因此,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立法的重點也是難點在於處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利益平衡問題。

  一是人格利益與財產利益保護的平衡

  個人信息屬於人格權益,財產權益,還是二者兼而有之?這是學術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的重要問題。這一問題的不同認識將影響和決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框架的定位。如果強調人格權益,那麼必然會側重於個人信息主體對其個人信息的權屬支配屬性,限制產業界對個人信息的利用空間;反之,如果強調財產權益,則會側重於產業界對個人信息利用的一面,而在一定程度上會限制信息主體的支配權。因此,如何協調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保護的平衡,是個人信息保護法制定中必須面對的重點問題。

  二是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產業發展的平衡

  個人信息保護關乎每個人的隱私權、被遺忘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極為重要。而數據產業的創新發展又離不開數據的獲取和利用。如何協調個人信息保護和數據產業發展的關係,是個人信息保護法面對的核心問題之一。如果立法過於重視個人信息保護,則可能導致產業發展受損。《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實施一周年以來,飽受詬病的一條就是其增加了企業的成本,降低了企業創新能力。有人甚至認為其妨礙了互聯網在線廣告行業和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反之,過於強調產業發展,放鬆個人信息保護,則會導致個人信息濫用,陷於無法得到有效保護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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