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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懷印: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探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9-19 13:54:17


 
  三是個人利益、商業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

  作為保護個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個人信息保護法既關係到個人人格和財產利益的保護,也關乎產業發展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個人信息主體看重個人權益保護,產業界看重商業利益的獲取,而個人信息的獲取、加工和利用衍生的社會公共利益則歸屬於國家,需要通過國家治理或監管途徑實現。立法中如何平衡個人、產業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關係,也是有待解決的重點問題。

  三、我國個人信息保護的路徑選擇

  近年來,我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呼聲越來越高。筆者認為,該法的出台,關乎利益層面極為廣泛,需要從立法模式、定位、利用機制、監管機制等多方面問題展開深入、系統的研究,為法律制定提供堅實的智力支撐。

  1、選擇適宜的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模式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保護成為時代的主旋律。據統計,已有100多個國家制訂了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當前,主要的立法模式有歐盟的“數據法模式”、美國的“隱私法模式”和日本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模式”。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已於2018年5月25日開始實施。美國自1974年制定聯邦《隱私法》。近年來各州也紛紛通過立法,規制大數據時代的個人信息保護問題。日本2005年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並於2015年進行修訂、2017年5月開始實施,其目的主要是保護“高度信息通信社會”的個人信息權利和權益。

  2、釐清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邊界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的內涵和外延是什麼?個人信息保護與產業發展、國家數據安全的關係如何協調?這些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如何協調,將會影響到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順利制定及其規制功能的圓滿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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