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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國兩制”實踐中檢視香港基本法
——對2019香港動亂暴亂的冷思考
http://www.CRNTT.com   2019-11-21 00:20:23


 
  (五)修訂完善香港基本法的重點:一是消除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隱患;二是改變自然主義的“港人治港”的現狀,依法創制實施“一國兩制”的相關舉措,主要是創設強化保障 “一國”制度條件,以有效舉措支撐香港憲制性法治的實施,全面改善香港的政治生態,以完善“一國兩制”的實施條件;三是基本法以行政權為主導的權力架構,缺乏具體措施的支撐,應當予以補強。

  雖然《香港基本法》規定,在香港實行資本主義制度,香港的意識形態與西方相近,但在許多時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別是行政長官,卻站在了被擊打的最前沿,面臨西方反華反共勢力和本土內部利益集團的雙重夾擊。本次的動亂暴亂,更是兩種勢力夾擊香港特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極端表現。

  (六)強化事關“一國”的政治和社會基礎制度安排。可以在《香港基本法》中強化與國家安全、社會穩定、外交權能有關的若干條款:一是增加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不能”、特區政府“管理不能”的救濟條款。比如,對事關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重要立法,應當設定立法期限。立法期限過後,特區政府不能主導完成重要立法,申請中央政府單項立法停權,由全国人大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直接立法。《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22年未能立成,即屬於“立法不能”。二是強化國家安全和維持社會秩序穩定的法律制度,包括大灣區司法和治安維護協助法律制度,開展大灣區警方的聯合演練,如香港出現重大社會動亂事件,特區政府力量不足以應對,香港特區政府可以請求中央政府授權大灣區地方政府協派警力維持治安、懲治犯罪。三是重新制定立法會產生辦法,堅守愛港愛國底線,修訂特區立法會議員“停權制度”。對違背國家忠誠、破壞議事規則、挑戰憲法和基本法權威、損害“一國兩制”制度的議員依法停權。四是重構香港的教育制度和新聞制度,重拾被汙名化的國民教育。五是體現中央外交權能的外籍人士出入境制度(駐留)由中央政府決定,清理在歷次動亂中表現惡劣的駐港外國機構及其人員。六是以往保留外籍法官的做法,與“港人治港”的憲制原則相抵觸,應予修正。司法主權是司法獨立的前提條件,去除司法的殖民化影響,要堅決改變香港的司法制度。茲事體大,容後再述。

  (七)改造香港的司法體系,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首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對香港的司法體系應當有公允的評價,都說香港的核心價值是法治,司法體系及其運作,是守護法治最為核心關鍵的樞紐,作為香港高度的政治和經濟自由守護機制,香港司法體系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相關國際機構對香港的各種自由和法治的評級是名列前茅的。應當說,香港基本法對相關司法體系的規定,是充分考慮了香港長期運作的司法傳統、香港作為高度國際化的城市,以及作為國際著名的金融中心、航運中心,要求司法高度專業化的特點,是各種力量博弈和妥協的產物。從總體運行效果看,有利有弊,利大於弊。如果香港較好地實施“一國兩制”,沒有出現多次大規模的動亂甚至暴亂,香港的司法體系是可以維持運作的。

  為什麼說是時候考慮改造香港的司法體系呢?香港“一國兩制”的實踐暴露了香港司法體系難以維繫的短板,主要是三個方面:一是英國的普通法不可能產生維護“一國”的司法運作;二是普通法系培養出來的外籍法官以至於來自於香港本土的法官,也不可能養成內在的、維護“一國”的法律自覺;三是相關的實體裁判法律程序難以回應香港社會回歸以後的社會變化和複雜嚴峻的社會矛盾。總而言之,香港的司法體系,在一系列處置危害香港穩定、破壞“一國兩制”的重大社會事件中,無視回歸後國情社情的實際變化,違背法律人應當秉持的“危害與懲處相適應”的比例原則。相關裁決,法官固守和比附西方所謂的法律價值,對香港社會形成了誤導和不良示範。

  依法治港的根本出路在於建立一支真正擁護和全面貫徹《香港基本法》的法官隊伍。外籍法官,可以繼續在涉及香港的金融、航運知識產權,科技等民商事方面的審判中,繼續發揮作用;而重大社會事件和刑事審判應當逐步過渡到具有中國國籍、在香港有永久居留權的法官審理。在完成《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的基礎上,專門建立國家安全法庭,審理危害國家安全法的案件。至少,我們該當考慮,在司法和案件類型上,對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在審判機制和司法程序上有所變革,修訂完善訴訟程序法律,使之更加貼近“一國兩制”之後的香港社會治理實際。可以考慮對有中國國籍的本地法官實行任命制度,外籍法官實行有期限的聘任制度。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八條第(六)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缺乏對法官實際管控意義和操作性,可以在上述條款的基礎上,增加行政長官對特區各級法官評議的條款。為保持評議的公正和專業性,評議法官由行政長官召集行政會議進行。對多次被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差評”的法官,進行停聘或到期解聘。此項權能以行政長官和行政會議行使為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當予以尊重,並予以程序上的配合。修訂第八十八條、第七十三條第(七)項對擬任法官進行任前公示,對有專業和操守瑕疵的擬任法官,行政長官應當不予任命。

  改造香港的司法體系,是一項複雜艱困的工作,有既有法律的約束,有共識難以形成,有內地與香港政府司法體系的巨大差異,有具體的立法技術運用,需要法律人的專業和智慧。如果香港的法律人採取“不合作”方式,改造香港的司法體系也將是困難的。衹有通過對香港基本法的修訂和完善,將香港的司法體系真正納入“一國兩制”的大格局、特別是維護“一國”的大前提下,香港的穩定繁榮才有最後和最有力的保障。

  (八)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首”對立法機關的監督。修訂《香港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至七十九條立法機關相關條款,增加特別行政區議會為選民和議案負責的條款;增加限制頻繁動用規則和程序阻滯議案的條款,以程序和規則阻止重大議案可能增加議員被停權風險的條款;增加對議員發言尊重國家憲法和基本法、尊重職業、專業操守的約束條款;增加特別行政區長官對中央依據基本法和國家分工需要特區完成的重大議案、包括重大民生議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福祉的議案,由立法會快速审議複議複決的條款;增加特別行政區長官和行政會議、特別行政區長官,對挑戰香港基本法,試圖顛覆中央政府、濫權癱瘓立法會議事的議員,向終審法院提起停權裁決申請的條款,終審法院應當立即受理,不得以程序為由設置障礙。停權期間議會的表決人數,以議員被停權後實際人數計算。

  五、加強 “一國”的法律監督和法律保障

  (一)用足中央政府對香港法律的備案審查權。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和審查。全國人大常委會,應當配備專門的專業力量,加強對香港報備法律的實質審查,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工作規劃,加強對香港法律的研究,及時發現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不符合基本法中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任何法律條款,與特區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動關係,及時發回經審查有瑕疵的香港法律,由特區政府和立法機關予以廢止適用。

  (二)重大立法不妥協不放棄。高度警惕妥協和退讓可能為動亂和暴亂的正當性作背書。此次香港暴亂、動亂由修訂香港《逃犯條例》所起,從修訂內容看,修訂條文本身沒有瑕疵,主要問題在於策略和細節。反對派矛頭直指抹黑“條例”內容本身,特區政府鑒於香港局勢,宣佈條例修訂“壽終正寢”,在此之後,反對派並未適可而止收場,反而讓混亂局勢繼續升級,發動暴亂,不惜癱瘓香港,讓特區政府倒台。其中的教訓之一是,面對大是大非的問題,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然沒有任何妥協、退讓的餘地;妥協和退讓,換不來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要警惕妥協和退讓可能為動亂和暴亂的正當性作背書,在基本法23條立法、修訂逃犯條例,在國民教育課程指引等重大問題上,中央政府應當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旗幟鮮明地堅持這些既定的正確方向,創造條件,持續推動。當前比較緊迫的是,通過在《香港基本法》中增加修訂特區政府“立法不能”的條款,由全國人大直接推動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早日達成二十三條立法的既定目標。

  (三)針對基本法的缺失,增加修訂“固本條款”。

  在《香港基本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增加國民教育、通識教育的內容,由特區政府教育主管部門組織編寫院校社會科學教材編寫大綱,根據特區政府審定通過的課綱,作為編寫教材的根據,由特區政府對教材實施實質審查,學校教師應當根據教材施教;在學校與教師的聘用合約中,寫明因教材施教,是教師的合約義務,否則應予解聘。

  國民教育或通識教育在香港要講清楚“一國”是“兩制”的命脈。內地的社會主義制度,“一國”的全國一盤棋的決策優勢,為人民服務的中國共產黨的政黨文化,集體主義的社會主義文化,是最能容忍、懷柔、照顧香港利益的政治保障,內地是香港強有力的戰略依託,是推動香港發展資源的根本和源泉。闡明“一國”和“兩制”的關係,尊重“一國”才能保持“兩制”;加強對兩地關係、血脈相連、唇齒相依的教育;香港的未來寄予“一國兩制”的教育以及國家安全與香港穩定重要性的認識。

  通過增修立法,加強對香港政黨和政治組織以及新聞報業的管理。對違背國家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危害國家安全,反對一國兩制,接受境外組織政治資金資助,組織策劃動亂、破壞社會穩定的政治組織和政黨以及策劃參與動亂的媒體,由特區政府依法申請司法機關予以撤銷或停業。

  (四)最後的殺手鐧——設定“兩制”停權期。雖然衹是一個假設性議题,假設我們在完善修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作出這樣的設計安排:如果香港特區出現嚴重的社會動亂,反對派王八吃秤砣鐵了心要鬧港獨,而特區政府的自身能力和條件不能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由《香港基本法》規定,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申請中央政府暫停實施香港基本法規定的若干“兩制”安排,設定“兩制”停權期,將與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相關事務性權力在申請期限內臨時性上繳中央,由中央政府主導。停權期内,香港居民的某些自由權利將受到限制,停權期的“權利失去”,必定會成為香港市民珍惜“一國兩制”最好的教科書。當然,特區政府和中央政府維護香港穩定的工具箱裡還有不少可用的工具,停權期的議题是極而言之,筆者相信廣大香港居民是不樂見的。

  香港有序治理,在於一個強大的政府;香港“一國”的法制保障,在於基本法二十三條的立法;香港“一國”的政治和社會基礎在於教育;香港的法治的保底在於司法;香港健康的社會氛圍在於媒體。所有這一切,都有賴於基本法的修訂和完善。

  六、結語

  中國除了強起來,我們別無選擇。幾千年主流文化的基因在起作用,我們是內斂和能夠自我約束的民族和國家,中國無意做世界的領導者,但作為一個在近現代歷史上飽受淩辱的大國,中國有理由謀求和維護自身的發展權益。中國“站起來、富起來、強起來”是中國人民的正當追求,無可厚非!但是我們要清醒地認知,中國真正強大,是進入了從容且自由的“獨立自主”發展境界,顯然我們距此還有很大的差距。

  中國仍然秉持獨立自主的發展信念,但還是忌憚西方的“關切”。本來,香港問題不至於成為中央政府困擾之事,但持續動亂的香港居然成為國際關注、全民矚目的熱點,成為西方敵對勢力“顏色革命”的演兵場!

  我們沒有任何退路,中國受夠了!我們惟一的進路是,讓我們的國家民族更加強大,一個強大的、講道理的大國,屹立在世界的東方,有能力解決台灣問題、香港的問題,有能力維護世界的公道正義,是世界之福、人類之福!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11月號,總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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