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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紅商品被指誇大宣傳成本低售後差
http://www.CRNTT.com   2019-11-08 20:03:32


 
  在朱巍看來,每天都在直播賣貨的主播和其他主播不一樣,因為賣貨的主播有經營行為,所以這類主播應有相關資質。此外,相關主體的責任也應該類型化,比如廣告主、主播、平台等都應該負有什麼樣的責任,要予以明確,嚴格執行。

  對於涉嫌虛假宣傳的行為,相關直播或短視頻平台是否有責任?據鄭寧介紹,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網紅產品還存在付款方式隨意、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

  對此,鄭寧認為,消費者應該提高警惕意識,通過正規的渠道完整購買商品,避免通過以私下轉賬的方式進行交易。一方面以正規渠道購買商品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買到假冒偽劣的商品,另一方面即使產生權益糾紛也容易獲取證據,找到侵權主體,進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權益被侵犯,消費者應當及時固定證據,明確侵權主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請求經營者賠償;在經營者和無法確定時,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承擔責任。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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