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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惠珠:僅人大常委會擁違憲審查權
http://www.CRNTT.com   2019-11-20 11:23:26


(圖源:大公網)
  中評社香港11月20日電/據大公報報道,針對全國人大法工委對《禁蒙面法》司法覆核案判決的關注,泛暴派歪理連篇,公民黨郭榮鏗聲稱,法工委的講法是從根本上否定本港司法機構審理有關本港法例違憲審查的權力。多位法律專家接受《大公報》訪問,反駁泛暴派謬論。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指出,泛暴派將法院擁有對法律條文的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混為一談,混淆視聽。她強調,解釋權與違憲審查權是兩個概念,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違憲審查權,香港法院並無此權力。\大公報記者 海芯葆 高仁

  譚惠珠表示,解釋權是指可對法律條文內容作出解釋,但並不能指某一法律條文違反基本法。根據基本法第17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如認為香港特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關於中央管理的事務及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的條款,可將有關法律發回,故只有全國人大常委會擁有違憲審查權,法院並無此權力。

  譚惠珠指出,香港法律界在回歸後一直將解釋權和違憲審查權混為一談,但早在回歸的前十年,已有內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指出其謬誤,可惜未能得到更正,如今才會集非成是。

  促特區政府上訴

  另外,郭榮鏗聲稱,今次案件完全不涉及兩地關係,即屬於香港自治範圍內的事務,因此本港法院對此案件完全有管轄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認為,案件涉及特首行政權,而行政長官既要向中央負責,也要向特區負責,所以具有雙重角色。特首有行政權力處理特區之內的動蕩,而《禁蒙面法》是衍生出來的權力之一,所以今次是自治範圍之外的事。她認為,特區政府應繼續上訴,透過香港法庭進一步闡述理據。

  中途離職的基本法原草委、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聲言,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未有提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違反基本法,不等於法院將來無權裁定法例違反基本法。

  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前副院長顧敏康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由此可見,香港法院還是有解釋權力的。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終判斷和決定權力”,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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