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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監察指定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20-04-23 09:47:35


 

  指定管轄案件中涉案人員管轄問題

  《監察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也即,對涉案人員可以立案及採取留置措施,因此,涉案人員也存在監察管轄的問題。涉案人員中,有的具有公職人員身份,但從實踐看,多數不具有黨員和公職人員身份。監察一般管轄原則的前提是“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因此非監察對象的涉案人員管轄無法套用這一規則。

  那麼,對於非監察對象的涉案人員如何管轄?《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的,一般應當由負責該案被調查人調查工作的監察機關辦理立案調查手續。也即由管轄主案的監委管轄。根據相關文件,紀檢監察機關根據本機關的管轄權或者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指定管轄決定對監察對象開展調查的,可以直接對非監察對象的涉案人員立案調查。

  因此,按照上述規則,對指定管轄案件中涉案人員的管轄比較特殊:如果主案系由上級監委指定管轄,那麼該監察機關也一並具有了對非監察對象涉案人的管轄權,不需要重複指定管轄。只有對屬於監察對象的涉案人,才需要再次指定管轄,且不得以涉案人管轄為由排斥具有管理權限的紀檢監察機關的屬人管轄權。

  監委對非監察對象涉案人員的管轄規則迥異於訴訟管轄中的屬地管轄原則,但有些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監察機關商請指定管轄事宜時,要求監察機關提供行賄犯罪案件的監察指定管轄決定書。這是以訴訟管轄的邏輯去把握監察管轄。監察管轄與訴訟管轄的要素及規則不同,訴訟指定管轄並不與監察指定管轄一一對應。有些監察指定管轄案件,恰好指定到其犯罪地的監察機關管轄(如前述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案件),同級司法機關依法具有管轄權,則不需要指定管轄;有些案件,如非監察對象涉嫌行賄犯罪等輔案,雖然監察調查不需要指定管轄,但訴訟則需要指定管轄。

  互涉案件中監察指定管轄與訴訟指定管轄協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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