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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把握監察指定管轄
http://www.CRNTT.com   2020-04-23 09:47:35


 

  互涉案件是指一人既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相關辦案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案件。互涉案件管轄,本身就是管轄中的疑難複雜問題,當互涉案件遇到指定管轄時,問題更顯複雜化。

  對互涉案件“以監委為主”的管轄原則,根據國家監委的相關規定,可採取兩種模式進行:第一種為並案調查的模式,即由監察機關並案調查更為適宜的,可以將其他違法犯罪問題與涉嫌職務違法犯罪問題一並調查,必要時可以請其他機關提供協助;第二種為分別調查和偵查,並案審查起訴的模式,即監察機關認為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等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將其他違法犯罪問題移送相關機關偵查,審查調查終結前,承辦部門與其他機關就移送審查起訴事宜進行協商,由檢察機關並案審查起訴。

  互涉案件中監察與訴訟指定管轄是否需要協同?這視監察機關採取何種模式辦理互涉案件而定。如果監察機關採取並案調查模式,則不需要商請公安機關指定管轄。實踐中,有些案件監委本身就準備採取並案調查的模式,卻商請上級公安機關將其他犯罪線索指定到同一地區的公安機關後再進行並案調查,在程序上多此一舉。

  如果擬採取分別調查和偵查、並案審查起訴的模式,且對嚴重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問題需要指定管轄的,監委就需要考量指定管轄的協同問題,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的偵查指定管轄保持一致,提高互涉案件辦理的整體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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