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宜良縣監委收到縣公安局移送的問題線索,在對問題線索進行初核過程中,發現李曼溶涉嫌嚴重違法。
2019年6月14日,宜良縣監委對李曼溶涉嫌嚴貪污犯罪問題進行政務立案調查,同日,對其採取留置措施。
經查,李曼溶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虛假作廢發票、稅票的方式,將繳稅經辦人繳納的稅款截留並非法占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涉嫌貪污罪。被調查人李曼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宜良縣監委將本案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11月22日,李曼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0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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