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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調查組組長審查調查權限如何劃分?
http://www.CRNTT.com   2020-05-21 11:16:14


  中評社北京5月21日電/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報道,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制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三十九條 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主持召開由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的專題會議,研究批准審查調查方案。

  紀檢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成立審查調查組,確定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審批重要信息查詢、涉案財物查扣等事項。

  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組織研究提出審查調查談話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建議,審批一般信息查詢,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審查調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調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調查進展情況,遇有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相關負責人,監督檢查、審查調查部門主要負責人,以及審查調查組組長審查調查權限劃分的規定。

  本條分四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對涉嫌嚴重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人員立案審查調查,必須經紀檢監察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批准審查調查方案。立案後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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