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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專論:台灣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早已解決
http://www.CRNTT.com   2020-06-26 00:13:55


 
  三、台灣無權加入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

  台灣當局在謀求“加入或重返聯合國”的同時,還一直謀求加入聯合國專門機構。世界衛生組織就是其謀求優先“加入”的聯合國專門機構之一。由於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法律特征之一即在於其是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而存在,因此,台當局實質目的在於通過打“擦邊球”的方式,來“迂回”地達到讓國際社會成員承認其“國家主體資格”的目的。

  “聯合國系統”是一個規範性概念,具有規範性含義。由於世界衛生組織等聯合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系統”內的專門機構,在“聯合國系統”內,這些專門機構有義務以同聯合國相協調而非衝突的方式發揮作用。由於聯合國大會已經表決通過了第2758號決議,根據決議內容和“聯合國系統”的規範性含義,台灣同樣無權正式加入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

  “聯合國體系”這一規範性概念是國際法院在“國家在戰爭或武裝衝突中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問題咨詢意見案”中提煉出來的一個概念。其含義是指,對於聯合國專門機構而言,根據憲章第57條、58條、63條的規定,顯然建立了以聯合國為基礎的一個體系即“聯合國體系”。在該體系內,聯合國與各具有獨立性和互補性的國際組織建立了關係,其中,聯合國享有全部權力,而其他國際組織只享有部分權力。屬於“聯合國體系”的一個專門性國際組織在行使其職權時,必須以與聯合國協調的方式來行使,不能超越適當限度而行使聯合國體系內其他機關的職權。根據此闡述,聯合國專門機構在行使自身職權的時候,應將自己置於與聯合國相配合的地位,不能將自己的權利擴張至聯合國的職權範圍內,尤其是不能行使聯合國體系內其他機關的職權。在處理任何事宜的時候,專門機構都應以同聯合國相一致而不是相衝突的方式來進行。只有這樣,聯合國體系內各機構間的分工與合作才有可能順利進行。“聯合國體系”作為一個規範性概念,既能約束聯合國各機關的行動,也能約束聯合國體系內的專門機構的活動。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及各專門機構據此各自通過的恢復中國合法席位的決議構成聯合國體系恪守一個中國原則的堅實法理基礎。基於此決議,對於聯合國所有機關而言,實際上意味著,其在處理有關中國的相關議題或問題的時候,都應該遵循該決議,而不能違背,或導致實際結果與第2758號決議相悖。所以,只要是聯合國系統內的聯合國專門機構,台灣都不可能正式加入。這是遵循和實踐第2758號決議的唯一必然結果。無論是世界衛生組織還是國際民航組織,其在考慮任何有關台灣的議題或做出相關決議時,都必須以同聯合國相協調的方式來處理。因此,對於台灣“加入”任一聯合國專門機構的相關議題,我們都應重視援引第2758號決議來予以阻止或控制,有權要求相應國際組織遵守和踐行該決議。

  (作者系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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