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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商人千萬買商鋪被騙,開發商未受罰
http://www.CRNTT.com   2021-04-24 16:13:42


 
  2015年8月6日,烏海中院執行局對項金平和吳某某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項金平稱因購房戶上訪,吳某某作為施工單位借此不予施工,建委協調讓其將爭議房產抵賬給吳某某,承認將法院已經查封房屋進行處分的事實。吳某某則稱其是澳林花園項目的施工方,因開發企業無法按期支付工程款,所以將上述房屋抵頂工程款,網簽購房合同,登記備案至自己名下。烏海中院執行局承辦人隨即到房屋現場了解情況發現,所有爭議房屋均由吳某某實際占有使用。

  當年8月13日,項金平還向烏海中院執行局承認,上述房屋是自己授意公司工作人員與吳某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網簽備案登記,並對海勃灣區法院的查封裁定和執行筆錄均認可,明確知道法院查封的事實。

  此外,在執行期間的2015年8月7日,案外人吳某某向烏海中院提出執行異議,稱其已經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並實際占有使用,認為對裁決書確定給付的房屋繼續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中止對上述房屋的執行。2015年8月17日,烏海中院作出(2015)烏中執異字第7號《執行裁定書》,認為案外人吳某某的異議成立,裁定中止仲裁裁決的執行。
然而矛盾的是,針對此前景瑞隆公司請求撤銷(2015)烏仲裁字第45號裁決書一事,2015年11月3日,烏海中院作出民事裁定認定:雙方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有購房款收據,同時提交了保證書,故《商品房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仲裁裁決程序未違法,駁回景瑞隆公司訴訟請求。

  執行異議及解除查封 均未通知申請人

  不僅作出的裁決自相矛盾,杜軍還表示,吳某某提出的執行異議,法院並未告知申請執行人杜彬,烏海中院作出第7號執行裁定書也未送達給杜彬,剝奪了杜彬的知情權、答辯權和訴訟權。

  2016年9月22日,烏海中院作出(2015)烏中執字第65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2017年2月23日,烏海中院解除了對涉案房產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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