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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民舉報企業污染獲賠後被判敲詐案
http://www.CRNTT.com   2021-07-07 09:44:38


 
  該判決書寫道,上訪是公民的權利不可否認,但行為人用這種方式一再要求企業給付賠償,明顯超過了權利本身的利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系“採取反映、控告的手段要挾億瑞陶瓷,迫使其主動協商賠償。”最終,李旭和李冬志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李基先被免予刑事處罰。

  此後,該案經唐河縣法院再審、南陽中院二審,均維持原判。2019年12月,河南高院指令南陽中院對本案再審。2020年7月20日,南陽中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原判,將此案發回唐河縣法院重審。

  南陽中院再審時,檢方曾提出8項事實不清,其中包括有無政府工作人員參與達成賠償協議的過程、三李的信訪內容是否足以讓涉案企業產生恐懼和害怕心理等。

  億瑞陶瓷董事長此前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李旭等人的行為影響了企業生產,賠償是迫於無奈。而時任唐河縣產業聚集區管委會副書記趙某則對其是否參與協調未置可否。

  李旭告訴澎湃新聞,他們第二次舉報的對象實為唐河縣環保局,三人還保留了上訪時的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處理意見書等證據。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這些文書中,三人確實未曾提及索要賠償的說法。在李旭看來,三人上訪舉報環保部門不作為被原審法院認定存有挾污染企業賠款的動機,存在明顯的有罪推定。

  案件發回唐河縣法院重審之後,李旭等人提出了管轄權異議,2020年11月5日,此案被移送至南陽市方城縣法院審理。

  6月22日,澎湃新聞從李旭處獲悉,三人已收到方城縣檢察院出具的不起訴決定書。方城縣檢察院認為,李旭等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規定,決定對三人不予起訴。該不起訴決定書同時載明,如被害人不服,可自收到決定書七日內向南陽市檢察院申請,或直接向方城縣法院提起自訴。李旭對澎湃新聞表示,考慮將在不久後著手申請國家賠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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