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鄭志強等人的“合作”下,最終法院裁定保險公司賠償楊某7.8萬元。賠償到位後,鄭志強取走5.3萬元與覃某私分,剩下2.5萬元給楊某作為“醫藥費”。
今年3月,劉某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政務記大過處分;鄭志強因同時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紀律、生活紀律等問題,被給予開除黨籍和政務撤職處分。同時,鄭志強因涉嫌保險詐騙罪,被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縣檢察院認為鄭志強的行為已構成保險詐騙罪,但犯罪情節較輕,案發前已全部退賠並取得保險公司諒解,案發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決定對鄭志強不起訴。
辦理此案,讓我感悟良多,一是在辦案時一定要仔細分析,找准切入點,順藤摸瓜、深挖細查,才能快速突破;二是對於黨員幹部來說,紀法就是底線,觸碰底線必將付出代價。如今的鄭志強頽然痛悔,令人唏噓,警示黨員幹部一定要牢記前車之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