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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翔股份涉虛假信息披露案水落石出
http://www.CRNTT.com   2023-01-16 16:06:07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據新華網報導,吉翔股份前兩大股東是否為一致行動人?交易所發現端倪,媒體抓住了尾巴,吉翔股份和杉杉控股卻連續書面回復和公告辟謠,表示不是、不是,真的不是。然而,連續否認三次後,在2022年的最後一天,杉杉控股卻改口“認賬”(詳見本報1月4日《從多次否認到主動承認 吉翔股份意外“翻供”遭問詢》)。

  前後信息披露為何不一致?“杉杉控股刻意隱瞞並提供不實陳述!”1月15日晚,吉翔股份在問詢函回復公告中表示,主要責任在於股東方向公司提供不實信息,同時公司亦未保持足夠審慎的態度,對股東提供的材料內容核查不夠。

  “面對上交所的問詢和媒體的公開質疑,相關利益方統一口徑,不斷用一個新謊言去圓一個舊謊言,三次謊言後終於還是被戳破。這種肆無忌憚的欺騙,是十分惡劣的違法行為!”湖北德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陸峰在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杉杉控股作為知名大企業,刻意隱瞞並向上市公司提供不實陳述的做法,令人驚訝,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信息披露是否違規,與義務人主觀上是故意還是過失無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表示,吉翔股份錯誤披露股東間的關係,已構成信息披露違規。公司股東未如實向公司披露一致行動人關係,是該信息披露違規事件的直接責任人。北京威諾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兆泉表示,杉杉控股隱瞞和虛假陳述的事實明顯,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

  多次否認到被迫承認

  今年1月4日,吉翔股份發布更正公告,核心內容為:公司於2022年12月30日收到杉杉控股的回函,上海鋼石為杉杉控股實際控制的企業。

  杉杉控股是吉翔股份控股股東寧波炬泰的控股股東,上海鋼石為吉翔股份第二大股東,各自持股比例為33.52%和10.32%。

  這份更正公告轉了個180度的急彎。

  2020年7月,上海鋼石通過協議受讓方式成為吉翔股份第二大股東。2021年8月,上交所發出監管工作函,要求吉翔股份核實上海鋼石與杉杉控股及其子公司寧波炬泰是否存在關聯關係。當年9月底,公司及相關方均回復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2022年7月,針對媒體“股東信披不實”的報導,吉翔股份發布澄清公告稱,經公司向控股股東及相關人員充分核實後,認為報導內容嚴重失實,杉杉控股與上海鋼石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2022年8月初,在交易所指出上海鋼石實際控制人吳軍輝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鄭永剛的外甥女婿後,並提醒需依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進行核查,吉翔股份仍回復前兩大股東不構成一致行動人。

  然而,在吉翔股份今年1月4日披露的更正公告中,杉杉控股最終承認實際控制上海鋼石,並披露其實際控制體現在股東及投資決策、人員及印鑒證照管理和資金等三方面。

  據披露,上海鋼石的名義股東為吳軍輝和宋曉玉,二人對鋼石運營、投資決策實際由杉杉控股作出。上海鋼石的財務人員由杉杉控股委派,上海鋼石的財務章、法人章及財務資料、報稅KEY由杉杉控股財務部保管。上海鋼石的資金支付由杉杉控股審批,業務所需資金由杉杉控股提供。

  前後信息披露為何不一致?吉翔股份回復稱,一方面,股東方作為“是否構成一致行動關係”結論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向公司提供不實信息;另一方面,公司前期核查過程中對股東方提供信息未予保持足夠審慎,致使前期信披在股東關係的認定存在疏漏。

  上市公司早有懷疑

  多次否認到最終被迫承認,誰是主要責任人?回復函稱,主要責任在於股東方屢次向公司隱瞞可以認定其構成一致行動人關係的關鍵信息,致使公司董事、中介機構基於有限且不實的信息來源做出了錯誤的關係認定判斷。

  回復函還稱,公司多次就相關問題對上海鋼石及杉杉控股進行了徵詢,得到的回復均是否認杉杉控股與上海鋼石構成一致行動關係,在信息受限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不夠嚴謹,在結論存疑的狀態下,對市場作了信息披露。

  一些核查細節表明,吉翔股份對兩大股東間的關係“早有懷疑”。

  以第三次核查為例。回復函披露,2022年7月13日,公司收到了監管工作函,要求公司敦促股東方基於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核查相關問題,公司就相關事項再次發函問詢上海鋼石及杉杉控股,後於7月19日收到了回函。股東方對其他事項作了補充回應,但關於杉杉控股與上海鋼石構成一致行動關係依然給予了否定結論。

  據披露,在收到股東的回函後,吉翔股份董事會與股東方代表召開專項會議,就股東及相關方的日常經營及相關決策是否自主決策、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等關鍵信息做了深入溝通,但得到回應依然是各方不構成一致行動關係。

  “這個案例中,上市公司夾在了規則和主要股東中間,非常被動。”某資深董秘在接受記者咨詢時表示,為了核實一件事,上市公司連續三次向股東方發函,在第三次收到回函後還邀請股東方召開專項會議,本身已說明了很多問題。但是,上市公司最終只能按照股東提供的信息來披露。

  回復函也提到,公司對股東方的核查主要來源於股東方提供的資料,公司本身亦不具備調查取證的權利,雖有媒體報導、市場傳聞,但在股東方屢次否認的情況下,公司及獨立董事無法進一步核實,輕信股東方回復的內容,並結合公開信息渠道已確認的事實部分,作出彼時有限的信息範圍內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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