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2月1日電/澳門新華澳報1日發表富權文章:藍綠白都有候選人抵觸“黨政軍條款”?以下為文章內容。
中國國民黨的“侯趙配”成型後,氣勢如虹,其民調翻番直迫民進黨的“賴蕭配”。這讓民進黨的選戰專家們急紅了眼,運用其過去長期以來慣常使用的“見縫插針”挑撥離間手法,以趙少康的風頭將會蓋過侯友宜等讕言,意圖分化瓦解“侯趙配”。
但侯友宜和趙少康似乎是早就料到將會有這麼一著,因而以“四兩撥千斤”的手法輕輕予以化解。民進黨眼見一計不成,又生一計,集中火力攻擊趙少康的“中廣”董事長身份,參加台灣地區領導人的大選,是抵觸“黨政軍條款”,並質疑他“政媒不分”。而民進黨當局的“NCC”主委陳耀祥,昨日更是“踩多一腳”,聲稱認趙少康不只是“中廣”董事長也是總經理,是直接經營管理“中廣”的人士。對此,趙少康也回應,黨職公職不能擔任電台的董事,但沒有說候選人不行,強調自己已經超越法律了。
所謂“黨政軍條款”,源自於台灣地區上世紀九十年代興起的“黨政軍退出媒體”社會運動,以一九九五年由許多民間社團發動“黨政軍退出三台運動”為起點,自二零零三年起陸續完成立法,結束戰後長期執政的中國國民黨壟斷及控制傳媒的局面。但“剃人頭者亦被人剃頭”,到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完成含有“黨政軍條款”的“廣電三法”(《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的修法並公布實施時,已經是民進黨執政,屬於公共資源的“公視”、“華視”及“台視”等,全由民進黨當局所掌握,民進黨當局因此反而自縛手腳。
新增的“黨政軍條款”,具體體現在《廣播電視法》第五條“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系統經營者”、《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除依據法律之特別規定,政府、政黨不得捐助成立民營廣播或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二零一五年改列第十條)“黨政人員投資、任職,其特別親屬持股等應受限制”等規定,被稱為“黨政軍條款”。
其實,這項“黨政軍條款”的無限上綱式“一股都不能有”認定,讓被投資的媒體業者承受“NCC”裁罰、無法換照及限期改正等壓力。然而由民進黨當局把持的“NCC”卻依然無法迅速以修法方式解決此問題,因此即便行政法院判決業者勝訴,下一次仍然會被“NCC”以同樣理由裁罰,讓業者在“NCC”與行政法院間陷入無限迴圈。此外,依現行“黨政軍條款”之規定,其所處罰對象並非投資人,而是被投資之廣電事業。因此導致由廣電事業承擔“政府”、政黨違法行為之不利益,而違背原本係為了避免“政府”、政黨干預,以保護廣電事業之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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